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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調解院與香港:共贏、挑戰與未來發展

2025-12-04 15:36:44
2025年10月2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國際調解院總部大樓舉行的國際調解院開業儀式表示。
  中評社╱題:“國際調解院與香港:共贏、挑戰與未來發展” 作者:伍俐斌(廣州),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港澳和海外統戰工作理論廣東研究基地研究員;毛嘉琪(廣州),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國際調解院是中國發起成立、專門提供調解服務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香港具有“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人才優勢和完善的法律服務基礎設施,可以助力國際調解院高效運行。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為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和加快實現由治及興提供了發展新機遇。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也需要應對來自地緣政治和調解制度自身的諸多挑戰。

  2025年5月30日,《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的簽署儀式在香港舉行。來自亞洲、非洲、拉美和歐洲的85個國家和近20個國際組織的高級別代表出席,其中33個國家現場簽署公約。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國際調解院由中國等19個國家共同發起,是發展中國家為國際社會貢獻的國際法治公共產品,也將是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議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3條第1款的規定,調解是與談判、調停、仲裁、司法解決等並列的和平解決國際爭議的方式,因此國際調解院是落實《聯合國憲章》的重要機制,對完善全球治理、促進世界和平和國際秩序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8條,國際調解院總部設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國際調解院選擇落戶香港,絕非偶然。香港法治和專業服務能力等是香港可以助力國際調解院順暢履行職能、發揮預期作用的重要優勢,同時國際調解院也為香港由治及興、服務國家帶來了新機遇。

  一、香港助力國際調解院的優勢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亦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香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保持獨特優勢,不僅在金融、貿易等領域擁有豐富的專業人才,而且在爭議解決方面擁有眾多高素質的法律服務人才。香港還具有成熟的法律服務基礎設施,這構成國際調解院在香港運行所需的政治經濟法律基礎。

  (一)“一國兩制”制度優勢

  “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使香港成為國際調解院的優選地。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保持其作為中國境內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獨特性。普通法系國家中有許多是國際商貿、國際金融較發達的國家,每年都有數量龐大的涉外民商事糾紛及其衍生的解決需求,相當比例的國際爭議當事人更為信賴普通法及其司法制度。在“一國兩制”制度安排下,香港既完整保留了普通法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又有毗鄰內地的地利之便,較之其他普通法法域更加熟悉內地法律制度和社會情況,不少法律從業人員有普通法和內地法的雙重背景並可在內地進行執業。香港還是國家涉外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支持其以“中國香港”名義與世界各國、地區、國際組織積極開展各領域交流合作。這一切都使得香港在解決國際法律糾紛方面,尤其是解決涉內地的國際法律糾紛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制度和政策優勢。

  具體到調解領域,中央政府近年來持續出台優惠政策措施,支持香港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跨域開展執業,圍繞香港調解組織和調解人才進內地、“港式”調解模式的借鑒和引進等關鍵議題展開積極探索,以實際行動助力提升香港調解事業在內地、澳門乃至亞太地區的影響力和輻射效應,進一步增強其在跨境糾紛解決上的競爭力。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的內地法院、仲裁機構已廣泛開展聘任港籍調解員參與案件調解工作的創新實踐,為香港調解人員在內地執業提供便利。2021年,粵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制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促進三地在調解員的選任和評定等方面的標準化。2022年,粵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門又聯合制定出台《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進一步推進三地調解規則的銜接、促進跨境爭議以調解方式解決。2024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印發了《關於吸納港澳調解組織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特邀調解組織的試點方案》,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前海法院進行試點,首批引進香港國際調解中心、香港調解會、香港和解中心、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等四家香港調解組織入駐內地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促進了“港式”調解在內地的扎根。2024年12月,粵港澳三地司法行政部門發佈《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2024年)》,名冊所列的146名調解員中共有49名來自香港。

  綜合來看,香港正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通過背靠“一國”、善用“兩制”,從而不斷擴展自身調解事業的發展空間、持續提升域外影響力,有潛力成為涉內地和普通法國家間各類糾紛的“超級調解人”,這為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和政策基礎。

  (二)專業人才優勢

  香港社會素以法治健全聞名於世,有著高度發達的法律服務業和數量眾多的法律專業人員,特別是存在高度職業化的調解員隊伍,數量龐大的高素質法律從業者為國際調解院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香港本地法官以及外籍法官都擁有豐富的普通法審判經驗,可通過判例使司法裁判適應經濟社會變化,以開放包容的法治體系解決爭議,為調解提供專業全面的支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香港有超過13000名執業律師和大律師,並擁有來自31個司法管轄權的1542名註冊外地律師;香港有923家本地律師行和來自21個司法管轄權的94家註冊外地律師行。①香港律師擁有的中英雙語優勢與普通法制度優勢相得益彰,可以為國際爭議的解決培育和提供大量的法律等專業人才。部分香港律師還有著內港複合背景,熟練掌握內港兩地的法律規則和技能,甚至同時擁有內港兩地的法律執業資格。香港律師有能力為各類法律糾紛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尤其有能力為國際或區際法律糾紛提供專業支持,亦可成為理想的調解員人選。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香港還擁有高度職業化的調解員隊伍,從業的調解員均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是香港調解員資質審核和培訓教育的專門機構,專職負責受認可調解員的資質標準制定、從業資質審核、業務培訓教育等工作。在香港要成為受認可調解員,一般需要完成由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組織的培訓課程並通過相應資格考核,衹有部分極富調解經驗的人士方可申請豁免上述認可程序,因而調解員的職業化、專業化程度較高。由法官、律師、調解員等構成的高度職業化、專業化的法律人才群體,為香港調解事業的持續發展和國際調解院的運行提供了充足的專業人才保障。

  (三)法律基礎設施優勢

  香港已經成為各大國際爭議解決機構集聚地。香港的核心地段中環匯聚著本地、區域及國際法律組織辦事處,如1985年設立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08年設立的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局亞洲事務辦公室、2012年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2014年設立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港設立了亞太區域辦事處,202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擬在港設辦事處。爭議解決機構匯聚香港,說明香港的法律服務得到國際社會認可,便於國際調解院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跨國企業實現高效對接,顯著提升國際調解院的運行效能與全球影響力。

  根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發佈的《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5),香港的競爭力在全球69個經濟體中排名第3位。在《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四個競爭力因素中,香港在“政府效率”和“營商效率”的排名上升至全球第二,在“經濟表現”和“基礎建設”的排名亦分別上升至全球第六和第七;在競爭力的子因素方面,香港在“稅務政策”和“商業法規”排名全球第一,“國際投資”“教育”和“金融”排名全球第二,“國際貿易”和“管理方式”排名全球第三。

  香港歷來重視“調解”這一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發展應用,制定實施了一系列與調解相關的激勵性制度,還對調解進行了專門的本地立法,為調解提供了完備且運作良好的法律基礎設施。香港的調解機制始於1980年,初期圍繞建築工程糾紛、離婚案件進行,至2000年在法院試行後常設這一糾紛解決機制。2009年,香港司法機構制定出台了《實務指示31─調解》的指引性文件,專門圍繞調解給予實務指示。依據上述指示,對於無合理理由而拒絕參與調解或未達調解的“最低參與程度”的當事方,法院可作出對其不利的訴訟費用安排,以此引導當事人積極參與調解程序。同年,香港律政司開始推廣“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向公司、組織、個人等推廣簽署“調解為先”承諾書,引導承諾人在遇到爭議時優先採用調解方式解決。“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對於在香港社會推廣調解作為替代性解紛方式產生了積極影響,目前已有超過一千家公司、組織等簽署了承諾書。2010年,香港律政司又制定出台了《香港調解守則》,旨在為調解確立通行標準,保障調解服務質量。

  2013年,香港專門針對調解進行本地立法,制定出台了《調解條例》,為推廣調解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提供了明確法律保障。2014年,香港創造性地制定了《道歉條例》,鼓勵爭議當事人及時通過道歉防止爭端惡化、促進爭議的和睦解決,為調解解決爭議提供了輔助性的法律支持。2015年,香港和解中心設立“香港調解結合中國國際仲裁”機制,在香港執行深圳仲裁機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2017年,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設立CEPA投資爭端調解機制,內地和香港各自指定並公佈調解機構及調解員。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允許第三方通過資助仲裁、調解獲得回報,香港是繼新加坡後第二個進行相關立法的亞太普通法適用地區。

  由是可見,香港的調解機制及配套制度措施,由20世紀80年代發展至今已日趨成熟和完備,在調解人員選任、調解程序的運行、調解當事人利益保障、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糾紛的推廣等與調解有關的諸多關鍵事宜上均做到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香港存在支持調解工作順利進行的完備且運作良好的法律基礎設施,這是其被選定為國際調解院總部設立地的重要制度優勢。

  二、國際調解院是香港的新機遇

  當前香港正積極打造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積極融入國家“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發展戰略,邁入由治及興新階段。國際調解院的落戶,將為香港實現前述目標帶來新機遇。

  (一)國際調解院是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新機遇

  荷蘭海牙是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重要國際司法機構的所在地,也是國際私法會議的主要舉辦地,被譽為“和平與正義之城”(the City of Peace and Justice),聯合國前秘書長加利使用“世界法律之都”(legal capital of the world)這一表述高度評價海牙在國際法律秩序中的地位。而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是近年來國家或地區間競爭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新加坡等地紛紛通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等方式,試圖成為領先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規定支持“香港建設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不僅是國家涉外法治建設的重點,而且是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重要機遇。

  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將完善香港現有的國際爭議解決機制,健全“訴訟+仲裁+調解”全鏈條爭議解決體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早已提供成熟的國際仲裁服務,使香港在解決國際爭議方面積纍了豐富經驗,且獲得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將為國際社會提供更靈活、高效的選擇,為國際爭議各方搭建平等對話、和平協商、和解互信的可持續平台,降低糾紛解決的公共成本,有利於當事方求同存異、達成共識,以和平方式處理分歧,以對話協商解決爭議,以互利互惠摒棄零和博弈,促使香港從“仲裁高地”升級為“訴訟+仲裁+調解”的全能型國際法律樞紐。

  國際調解院將使香港成為高效、和平化解國際爭議的首選地。首先,調解充分尊重當事方意願。國際調解院以中立、非對抗的方式為當事方提供自願參與、平等對話的平台,尊重當事方意思自治。這是國際調解院與傳統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的核心區別之一。如在投資領域,當事方難以在訴訟或仲裁啟動後對程序產生影響,且司法裁判或仲裁裁決聚焦於違約賠償,當事方協商解決爭議的空間小,極易導致投資者、投資者母國、東道國之間的關係疏遠甚至破裂。而調解程序的啟動、進行、終結、和解協議的方案完全取決於當事方的意見,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方關係。其次,國際調解院受案範圍、服務產品更廣泛,不僅包括國家間爭議,也包括一國與他國國民間的爭議以及私主體間的國際商事爭議,更好地適應日益複雜的全球治理需求,增強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吸引力。國際調解院充分保障國家主權,《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25條第3款規定國際調解院對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等涉及主權的爭議,尊重國家的排除聲明。國際調解院創新了國際爭議解決機制,將極大地提升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國際調解院是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戰略的新機遇

  國際調解院落戶於作為“一帶一路”以及粵港澳大灣區關鍵節點和經貿樞紐的香港,不僅可以為香港帶來更廣泛的經貿合作,而且將使香港更好融入“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

  國際調解院促使香港更好服務於“一帶一路”建設。自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以來,中國已與150多個國家、30多個國際組織簽署了“一帶一路”合作文件。但“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經濟發展比較落後,營商環境的法治化水平較低,中國與沿線部分國家的經貿合作制度化水平較低,使“一帶一路”面臨複雜的國際投資和貿易環境,發生國際商事糾紛的可能性較大。由於“一帶一路”缺乏統一的爭議解決機制,沿線各國多青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來解決相關爭議。②

  如今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將推動香港構建以“仲裁+調解”的“一帶一路”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的主要場所,為香港帶來多方面的發展機遇:一方面,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調解院具備更穩定的組織架構和明確的運行規則,以平等協商解決爭議、以公平普惠摒棄零和博弈,促使“一帶一路”實現合作共贏,為香港帶來更多法律服務、經貿、金融、物流需求,引進、吸收更多國際組織及學術機構的合作項目及配套設施進駐,加強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國際調解院發展了國際組織的組建架構和運行規則,意味著香港需要積極進行資源整合與人員配置,為國際調解院的組建和運行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服務,承辦更多國際會議、學術研討、專業培訓活動,帶動相關行業持續發展,不僅能夠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強化“一帶一路”國際經貿合作和文化交流,而且進一步夯實和擴大香港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構建服務亞太、面向全球的多元爭議解決機制。

  國際調解院將促進香港更好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首先,粵港澳大灣區正加速商事調解規則銜接,國際調解院可以為大灣區實現粵港澳三地調解機制對接提供參考。其次,粵港澳大灣區可以借鑒國際調解院的組織體系與運營模式,統籌整合大灣區調解資源,構建穩定可持續的調解組織。再次,國際調解院吸收、匯聚世界各地優秀調解人才,在調解員培養、選拔、資格互認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為三地構建調解員培養與交流機制提供範式。總之,國際調解院的成立將推動粵港澳三地跨境商事調解的發展,共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賦能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協同發展。

  (三)國際調解院是香港加速實現由治及興的新機遇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國際法律服務是服務貿易中商業服務的一個分部門。法律服務對經濟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不僅意味著一種產業形態,也表明所在城市乃至所屬國具有良好的法律和商業環境,這對於這些城市及所屬國經濟的發展都是有利的。③

  以英國為例,英國是全球第二大法律服務市場,也是歐洲最大的法律服務市場,其在西歐法律服務費用總收入中占三分之一。④法律服務是英國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整個經濟的增長提供支撐。2023年,法律服務活動的總收入增至471億英鎊,該行業為英國經濟貢獻了370億英鎊,占英國實際總增加值(Gross Value Added, GVA)的1.6%,並實現了76億英鎊的貿易順差。⑤而倫敦被認為歐洲的“法律之都”並非因為它是眾多國際組織的駐在地,而是作為國際商事爭議尤其國際海事爭議的解決場所。據HFW(即國際知名的夏禮文律師事務所)的報告顯示, 2019年超過80%的國際海事仲裁案件是由在倫敦的仲裁機構受理的,2020年其繼續保持了作為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2022年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收到了大約1807份新的海事協議仲裁,高於2021年的1657份,是HFW自2016年開始其海事仲裁數量統計以來的最高水平。⑥

  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有助吸引世界各地人士來港以調解及其他方式解決爭議,不僅可以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還可以為香港吸引更多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進駐,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地位和知名度。國際調解院將為香港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如調解員、翻譯員、研究員和行政人員等,並吸引國際法律專業人士和學者來港,有助推動法律實務、研究和國際司法合作的發展,加強香港的國際法律網絡,而且將吸引更多國際會議和展覽等相關活動在香港舉行,繼而促進酒店、餐飲和運輸物流等其他行業的發展。⑦

  國際調解院將是香港加速實現由治及興的重要契機,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公正法治、國家支持等重要因素的推動下,未來香港將迸發出更強大的國際競爭力。

  三、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後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國際調解院與香港是相得益彰的關係,但目前面臨著地緣政治和調解自身存在的諸多挑戰。

  (一)地緣政治的挑戰與應對

  當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深刻演變,美國視中國為主要競爭對手,推行對華全面遏制政策。2019年“修例風波”發生以後,美國加緊干涉香港事務,通過了《香港人權與民主法》《香港自治法》等,單方面取消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對治港官員和在港企業實施制裁等;限制美國投資者及企業在港投資經營,出台各種涉港人權報告,利用政治經濟雙重壓制,製造輿論破壞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外國投資者及企業對香港的信心。

  《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後,美國誣稱中國“利用國際組織來推行全球審查制度、限制基本自由、使其本國企業獲得優勢”。⑧

  應對地緣政治的挑戰,中國應保持戰略定力,按照自己的節奏,發展各項事業。衹有自身發展強大了,才能從容應對各種風險挑戰。國際調解院在創建和運行過程中,應嚴格依照《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等法律文件辦事,吸引更多國家簽署並批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提升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調解院的積極性,充分保障國際調解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調解自身存在的問題將影響國際調解院的運行效率

  作為解決國際爭議的方式之一,調解是一種新生事物,自身仍處於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之中。儘管地緣政治對國際調解院的有效運作可能產生消極影響,但國際調解院面臨的最大挑戰或許是和解協議⑨的執行問題。根據《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和解協議”是當爭議各方通過本公約項下的調解就解決全部或部分爭議的和解條款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調解充分尊重當事方意願,所有程序以當事方自願為基礎。不同於仲裁、訴訟等傳統爭議解決方式,各國法律鮮有直接賦予和解協議法律強制執行力。和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是調解的共同特徵和弊端,這嚴重制約了爭議當事方訴諸調解的積極性,也嚴重制約了調解制度的發展和廣泛使用。

  國際調解院同樣面臨著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規定了國際調解院可以調解的三類爭議:其一,對於國家間爭議,當事方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可能是條約、聲明、公報等形式,其法律效力或性質取決於協議本身,衹能依賴於國家自願履行,無法強制執行。其二,對於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爭議,由於國家享有執行豁免,或國家可能對涉及執行的事項提出保留,也導致無法強制執行和解協議。正因為可能涉及國家豁免問題,《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並未規定前述兩類爭議的執行問題。其三,對於私主體之間的商事爭議,《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41條規定,“可由締約國根據其可適用的法律予以執行”,並規定“締約國需要談判達成一項本公約議定書,明確規定締約國執行第一款所述和解協議的條件”。由此可見,公約並沒有直接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而是留待各國法律自行解決該問題,並規定由各締約國針對和解協議的執行條件達成專門的議定書。這一規定不同於《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直接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該公約對和解協議採取直接執行機制而非審查機制,即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締約國要求執行和解協議,而不要求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或者建立控制機制。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推動調解可以具有甚至超越仲裁的發展,但這一過於超前的制度設計卻導致該公約迄今仍未被普遍接受。⑩究其原因,其中一個飽受詬病之處便是虛假調解可能氾濫。在調解機構和調解員沒有嚴格、統一的准入或者資格標準的情況下,和解協議的直接執行效力可能會成為實施《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的隱憂。對於訴訟和仲裁,儘管已經有了法院和仲裁機構這些專業機構和法官、仲裁員這些專業人士,尚且難以完全杜絕虛假訴訟和虛假仲裁。如果當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進行欺詐或虛假調解,那麼極可能對第三方或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一些當事人可能會人為地創造一些國際商事糾紛,濫用調解,並且到公約的締約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從而實現其非法的目的。

  國際調解院或許正是注意到了《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的制度設計存在的隱憂,選擇了留待各締約國依國內法執行和解協議和就執行條件另行達成議定書的做法。這不失為穩妥之舉,可以增強各國對國際調解院的接受度。

  但由於目前商事調解仍是一個較新的爭議解決方式,各國對跨境執行商事和解協議的立法仍處於探索階段。又由於和解協議的執行對國際調解院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香港完全可以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商事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先行先試,積纍經驗。

  總之,解決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一方面需要仰賴國際社會對調解制度的接受程度和各國關於調解的國內立法進展;另一方面則需要國際調解院的各個締約方群策群力,共同打造一個權威可信、高效專業的國際調解院,⑪國際調解院的公信力將是和解協議執行力的可靠保障。

  四、結語

  作為一個新事物,國際調解院有望為國際爭議的和平友好解決作出應有之貢獻,但它在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前進道路上的種種難題。香港具有為國際調解院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的基礎和優勢,應當抓住國際調解院為其創造的發展機遇,加速推進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發展目標,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實現香港由治及興。

  

  注釋:

  ①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議會事務部:《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panels/policy-pulse/pp2025-04-hong-kongs-legal-and-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c.pdf,2025年8月16日訪問。

  ②朱偉東:《關於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思考》,《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第41-50頁。

  ③蔡從燕:《城市與國際法律秩序關係視野中的上海:邁向“國際法律之都”?——兼論中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場所選擇問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第40-54頁。

  ④The Rule of Law, the Courts and the British Economy, p.12, https://supremecourt.uk/uploads/the_rule_of_law_the_courts_and_the_british_economy_54eaa5ca0a.pdf,2025年8月12日訪問。

  ⑤UK legal services 2024: Legal excellence,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https://www.thecityuk.com/media/ewkgespt/uk-legal-services-2024-legal-excellence-internationally-renowned.pdf, 2025年8月13日訪問。

  ⑥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Universe In Numbers: Is London’s Crown Under Threat? https://www.hfw.com/app/uploads/2024/04/005239-HFW-Maritime-Arbitration-Universe-in-Numbers-Sep-23.pdf,2025年8月16日訪問。

  ⑦《立法會十五題:國際調解院》,2025年7月9日。

  ⑧《美國批評中國計劃成立的國際調解院是推行反民主價值觀的工具》,https://www.voachinese.com/a/us-china-hongkong-iomed-20250605/8036864.html,2025年8月27日訪問。

  ⑨內地通常將當事人經第三方調解達成的糾紛解決協議稱為“調解協議”, 區別於其自行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 但港澳地區一般稱之為“和解協議”或“經調解的和解協議(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 ”。香港法上的“調解協議”(agreement to mediate)指,“兩人或多於兩人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付調解”。 澳門所稱“調解協議”的含義與香港基本相同。

  ⑩該公約自2019年在新加坡開放簽署後,截至目前僅19個國家批准了公約,且主要是中小國家,中國、美國、英國等雖簽署了公約,但迄今均未批准。

  ⑪孫勁、紀小雪:《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背景、基礎及進展》,《國際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15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10月號,總第334期,P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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