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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暗酸北檢 強調鄭文燦涉貪案證據明確

2024-12-30 14:42:56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開庭後步出法庭。(中評社 盧誠輝攝)
鄭文燦今日一審第二次開庭後準備離開。(中評社 盧誠輝攝)
  中評社桃園12月30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7月遭收押禁見,8月底遭起訴後以新台幣2800萬元交保。鄭案一審今日二次開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嘉義強調,鄭案所有金流事證都是明確的,不是衹有Excel檔案,暗酸台北地檢署起訴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案。

  桃園地院今日召開鄭案第二次準備程序庭,鄭文燦於上午約8時58分就抵達法院,在律師陳永來陪同下快步進入,面對媒體提問不發一語,而鄭的另兩名辯護律師鍾維翰與何祖舜則已在第14法庭外守候,似乎有備而來。而桃園地檢署將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公訴組檢察官邱健盛與陳嘉義擔任公訴檢察官應戰。

  陳嘉義表示,鄭文燦涉貪案的土地開發本來就是繁雜的事情,所以市政繁多,但只要詳覽起訴書跟全部的卷證後就能作為一種首尾連結。而鄭案罪證明確,不衹有給錢的金流,還有後來退款的金流,所有金流事證都是明確的,不是衹有Excel檔案,另外還有行賄被告的口供,事證明確,請求庭上依法公判。

  邱健盛則指出,行賄者在2017年9月14日晚上10點,將裝有500萬現金的手提袋置放在會客室茶桌下用以行賄,以做為鄭文燦協助處理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很明顯雙方就是合意的行為,因為收賄者知道行賄者的請求,行賄者也知道收賄者的需求,而遍查台灣司法實務的《貪污治罪條例》的有罪判決,像鄭案如此人證、物證均明確的案件,事實上是非常罕見的,顯見鄭案的罪證也非常明確。

  呂象吾認為,涉嫌行賄的台塑集團問廖俊松終極目標是為了把土地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而鄭文燦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只要鄭在過程中有呼應或配合廖的訴求來做職務上的行為,就已構成犯罪,因為重點是不能拿錢辦事,而不是程序的對錯。

  呂象吾強調,鄭案的關鍵是鄭文燦有無收500萬元?而鄭是否知道對方為何給他錢?只要行賄者的訴求鄭有接收到就已構成犯罪。而鄭案目前最大的爭點是,鄭始終無法把收受的500萬元來龍去脈給說清楚,因此無法說服檢察官他沒有犯罪。
鄭案在桃園地方法院第14法庭召開。(中評社 盧誠輝攝)
鄭案今日一審第二次開庭。(中評社 盧誠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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