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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判7年4個月 吳宗憲析法官判決心態

2024-07-29 09:56:00
藍委吳宗憲。(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7月29日電/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案被法院重判7年4個月,其所根據之法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法定刑期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曾任檢察官的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高虹安否認犯罪,但法院認定高虹安有罪,卻只往上加4個月,算是輕判。吳宗憲質疑,是不是法官自己對證據也是毛毛的?

  另外,針對判決結果,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質疑,公積金制度是被“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任“立委”時的助理黃惠玟帶去的,但檢方卻好像沒要處理李。對此,前“立委”郭正亮點出,李俊俋的案子與高虹安的不同之處,在於李的相關細帳資料沒外流,高的卻外流了,因此他研判,這種情況會發生,可能高的某位助理故意要弄她。

  網路政論節目《下班瀚你聊》28日播出吳宗憲專訪內容,他表示,高虹安案有些事證剛好走在那條線上,很難去判斷。可能有兩種狀況:

  第一個是跟員工講好月薪3萬,但向“立法院”報3萬5千元,多5千是“立委”的,這個狀況會有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

  另一種狀況是報3萬5千元,但是強迫助理必須把5000元繳回當公積金,這個狀況就是遇到慣老闆、壞老闆,要求繳多少錢回來當公積金,這個還沒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程度。

  《中時新聞網》報導,至於浮報加班費,例如明明沒有加班,卻報加班,再把加班費拿來當公積金,吳宗憲表示,如果每個人的加班早就遠遠超過時數上限,在報加班時數時就亂填一通,這是貪污嗎?沒有,因為確實有付出;“立法院”有受害嗎?也沒有。如果僅加班10小時,卻向“立法院”報20小時,就確實有違法問題。

  吳宗憲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是7年以上之罪,算是重罪;但法院判決只往上加4個月,所以判決是很輕的。“在我來看”,法院認定高虹安有罪,但是輕判。

  吳宗憲分析,很奇怪的是,高虹安否認犯罪,為何被告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又輕判?目的是什麼?是否對於證據也不是拿捏得那麼穩?如果證據明確,被告還否認,還鬧得社會亂哄哄,“我一定判10年”,但現在只判7年4個月,是不是法官自己對證據也是毛毛的?

  郭正亮27日在政論節目《TVBS戰情室》表示,李俊俋的公積金制度雖和高虹安一樣,但卻沒有相關細帳資料,而高的則是外流,“倒底是跟哪個助理處不好我不知道”。此話引起了節目主持人錢怡君注意,詢問是助理故意要弄高虹安?郭正亮斷言“當然是”,否則,這種能證明金錢用途的資料怎麼可能外流?

  另外,郭正亮也點出,在審判貪污案件時,若被告不認罪,下場往往都會不太好,如同樣被控詐領助理費的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就因為不認罪而被判4年,而回到高虹安的案件,郭點出,從高的說法可看出,她認為自己在“文書不實”方面有道德瑕疵,但不認辦公室零用金方面有貪污情形,在這點上,她必須要提出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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