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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專論:依法懲獨 以防台灣局勢徹底失控

2024-06-30 00:14:17
國台辦與相關部門於6月21日下午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中評社北京6月30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法律條文包含了兩個法律規範,一個是分裂國家罪;一個是煽動分裂國家罪。司法實踐中,刑法是一般性的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202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簡稱通知),旨在解決刑法適用的問題。既沒有擴大解釋,也沒有限制和縮小解釋,而是針對台灣問題,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

  這充分說明反對“台獨”已經從政治層面進入法律層面,嚴格依照刑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依法解決台灣問題。五個部門出台的意見,超出了傳統司法解釋的範疇,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一步闡釋中國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原則。

  首先,罪刑法定的原則。解決台灣問題,大陸堅持和平統一的原則,至今方針沒有改變。但是,台灣島內形勢已經發生變化,“台獨”分子囂張氣焰,促使大陸方面不得不考慮,如何真正“維持現狀”,防止“台獨”勢力狂飈突進,外部勢力插手干預,從而使台灣地區局勢徹底失去控制。

  解決問題的方法就在於,通過法律手段,明確罪與非罪,為“台獨”分子劃定紅線。如果“台獨”分子跨越紅線,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此前大陸方面已經為解決海峽兩岸關係問題,明確了底線。在制度上堅持“一國兩制”,在行動上爭取“和平統一”,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兩個中國”,反對“一中一台”。

  但是,現在看來,“台獨”分子冥頑不化。如果繼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要求他們不要違背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顯然是對牛彈琴。在這種情況下,充分依靠法律,懲治犯罪分子,對於穩定台灣島內的和平穩定,降低海峽兩岸的緊張局勢,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政治上的底線,到法律上的紅線,大陸方面警告“台獨”分子,必須考慮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大陸方面此舉同時也是警告境外勢力,如果插手干涉中國台灣事務,中國將依照法律規定解決台灣問題。

  在解決台灣問題上,大陸始終保持足夠的耐心。中國充分意識到,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必須腳踏實地,審時度勢,不能被境外勢力牽著鼻子走,更不能被台灣島內的“台獨”分子打亂現代化進程。但是,如果“台獨”分子認為自己有機可乘,可以充分利用複雜的地緣政治關係和東亞地區的形勢,達到實現獨立的目的,那麼,大陸方面必將針對“台獨”分子,依法採取懲治措施。相關部門出台的意見,具有針對性,是典型的“定點打擊”。對於廣大台灣同胞而言,只要瞭解紅線,拒絕被“台獨”分子綁架,就不會因為懲治犯罪分子而受到牽連。

  其次,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台灣島內的政治形勢非常複雜。“台獨”思潮由來已久。不同歷史時期,“台獨”主張的指向性不同。台灣島內的“台獨”分子,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政治主張。即使在台灣民進黨內部,“台獨”主張也有差異。建立廣泛的統一戰線,懲治犯罪分子,既要寬嚴相濟,同時又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個罪名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此次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只不過是為了貫徹落實刑法的有關規定,並不是涉及台灣法律制度的全部。《反分裂國家法》是反對分裂的基礎性法律文件。此次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則是具體實施法律的行為規範。除此之外,涉及台灣的法律文件數百件,其中既有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同時又有各地出台的保護台灣同胞及其親屬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針對極少數從事台獨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對那些曾經說過什麼或者做過什麼的台灣同胞可以既往不咎。只要他們痛改前非,以民族大義為重,堅定地反對“台獨”,其合法權益仍然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最後,明確缺席審判原則。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缺席審判“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一至二名辯護人。這就意味著不管“台獨”分子身在何方,只要涉及犯罪,被司法機關提交審判,都難以逃脫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難逃覆滅的厄運。通知強調,“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國依法懲治分裂國家犯罪分子。一旦追究“台獨”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中國一定會通過各種渠道,向歐洲聯盟表明中國的立場,強調中國堅持依法審判,要求相關國家配合中國,將犯罪分子緝拿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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