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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陸委會忘記了自己成立的緣起?

2024-08-28 11:26:03
  中評社香港8月2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8日發表富權文章:陸委會忘記了自己成立的緣起?以下為文章內容。

  深受海內外華人尤其是年輕人歡迎的大陸饒舌歌手王以太,計劃於九月十四日晚間在台北信義劇場Legacy Max舉行演唱會。消息公布後,門票很快就銷售一空,主辦單位隨即宣布加場,要在九月十五日再辦一場。但其赴台申請卻遭到台灣當局拒絕簽批。開始時傳說是因為主辦單位“未批准,先售票”,後來再傳是陸委會及相關單位認定王以太違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為建構兩岸健康有序的交流,“政府”對相關交流活動有一致明確的原則,即不得發表或宣傳貶低台灣地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已有明文規範,若有違背對等尊嚴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入境。
  
  陸委會所說的王以太“發表或宣傳貶低台灣地位”,是指王以太拍攝了一系列以“北京南:北京→中國台北”站牌為背景的宣傳照,但該宣傳照只是在小紅書與微博上宣傳,IG並沒有露出。另外王以太還曾經在小紅書與微博上表示,他赴台開唱是“朝著北回歸線駛去”,“回歸線里,終有一場回歸”。
  
  而主辦方昨日發表的聲明表示,“本次台北演唱會所有活動文宣及售票頁面上都衹有使用台北站作為文案,並無矮化我方行為”,並指含有“中國台北”四字的照片並非主辦方台北專場官方宣傳,僅是中國大陸雜誌《MR.LINK 領客》的拍攝,並質疑“陸委會實際審核藝人來台標準為何?”、“封殺的標準為何?”,表示“期待政府給我們一個透明、一致且可執行的標準,令台灣演唱會不至於無所適從”。
  
  此外主辦方也向台灣當局喊話,“審查標準應一致與明確才能有助於產業長期發展”,更舉今年六月大陸演員胡歌來台參與文化活動為例,指出胡歌儘管曾表達了中國主流價值觀的政治立場,但仍順利通過了相關審查程序,質疑陸委會雙標:“這反而使得依規定申請的主辦單位難以理解審核標準”。
  
  王以太在台北開唱被“卡”的消息傳回大陸後,激發大陸歌迷一面倒力挺王以太,除貼出“中國一點都不能少”圖片外,還在小紅書影音上表示“以前本來就挺喜歡他,現在更喜歡了”。
  
  按照主辦方的說法,王以太在台北的演唱會的宣傳文案,包括門票字樣,都只是使用“台北站”的稱謂。至於含有“中國台北”四字的照片,並非是主辦方台北專場的官方宣傳,只是大陸雜誌《MR.LINK 領客》的報導內容。因而所謂“矮化”台灣地區的說法,是錯將馮京作馬良。按照台灣當局的這個邏輯,凡是在大陸地區說過台灣當局不願聽也不敢聽的話的大陸演藝人員,豈非全部都被禁止赴台演出?
  
  然而,大陸地區的演藝人員,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是必然會在國家統一大業的範疇內,作出正確的表態的,這是正常的情況,而且也不違反台灣當局的法律。台灣當局不能因為他們在大陸地區的政治表態或日常聊談,有這方面的言論,就“移花接木”地當作他們到了台灣地區演出時,也將會有此言論。
  
  正因為如此,主辦方就搬出了胡歌作為“比照物”。實際上,胡歌是大陸八個民主黨派之一的民盟的盟員,也是國務院生態環境部的“特邀觀察員”。他在參加這些公職活動中,必然會說了台灣當局不願聽也不敢聽的政治語言。
  
  可能正因為胡歌的赴台出席兩岸文化交流活動,據傳是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鄭文燦積極“疏通”,才獲得批准的;而鄭文燦是被視為賴清德“二零二八”大選的民進黨內主要競爭對手,已經因涉貪(五百萬元,而且已經主動退還行賄者)被拘捕,昨日更是被桃園地檢署提出起訴,求刑十二年,因而有關主管單位及人員受到“殺雞儆猴”的震懾,而不敢像鄭文燦那樣熱心於兩岸文化交流,反而是要設“卡”阻擋,以表明與鄭文燦“劃清界限”?
  
  其實,即使是王以太在大陸的宣傳文案提到“中國台北”,也是符合台灣當局的法律規定的,尤其是陸委會成立的緣起。實際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提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及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還有《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而成立的。而且也符合當時“國統會”“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定義,因而《兩岸關係條例》的第一句就是“國家統一前”,而陸委會就正是《兩岸關係條例》的主管單位。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的定義,中國分為“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兩個地區,因而主管及處理兩岸關係及大陸事務的機構就稱為“大陸委員會”亦即簡稱的陸委會。而其大陸的對口單位為“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簡稱為國台辦,作為處理兩岸事務的官方單位。因而在承認“九二共識”的馬英九主政時期,國台辦與陸委會建立了制度性的聯絡機制。除此之外,雙方在官方組織底下,分別又成立了“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大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灣),作為處理民間相關議題的平台。
  
  這也正是某些“獨”派政黨、團體和人物,老是要求撤銷陸委會,將其業務併入“外交部”,並以“中國司”來行使業務職權的“理論依據”所在。因此,將“中國台北”視為“違法”,是有悖於陸委會成立的法律依據的“憲法增修條文”、《兩岸關係條例》初衷的。
  
  其實,在國際組織活動中,包括最近進行的巴黎奧運,台灣地區代表團的稱謂,就是“中國台北”,儘管台灣當局自己譯為“中華台北”,但國際上的通例就是“中國台北”。既然台灣當局認為“中國台北”是“矮化”,那就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拒絕參加這些國際組織活動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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