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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盈隆:賴位置還沒坐暖遇覆議案非好兆頭

2024-06-13 22:37:08
游盈隆晚間在臉書發文,對覆議案發表看法。(取自游盈隆臉書)
  中評社台北6月13日電(記者 黃筱筠)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晚間在臉書發文,端午節一過,6月11日早上11點,賴清德核可“行政院”覆議案公文火速送達“立法院”。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第十四次“行政院”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退回覆議。以1947年行憲以來近77年算,平均5年才有一次,說是罕見,並不誇張。此外,賴清德甫上任,位置都還沒坐暖,就遭遇來自在野黨與“國會”的重大挑戰,是破天荒第一遭,絕非好兆頭。

  游盈隆晚間以“執政路徑選擇與依賴”為題在臉書發文,全文如下:

   端午節一過,6月11日早上11點,賴清德“總統”核可“行政院”覆議案公文火速送達“立法院”,正式回應在野黨主導的“國會”改革案,距6/5“行政院”收到“立法院”函文前後6天。行政部門把球踢回“立法院”,“立法院”依憲必須在15天內決定是否維持原決議。

  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第十四次“行政院”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退回覆議。以“中華民國”1947年“行憲”以來近77年算,平均五年才有一次,說是罕見,並不誇張。此外,新“總統”甫上任,位置都還沒坐暖,就遭遇來自在野黨與“國會”的重大挑戰,是破天荒第一遭,絕非好兆頭。

  沒有人會喜歡行政立法僵局遲遲無法解決,因為那意味朝野尖銳對立,政局動盪不安,社會人心惶惶。社會大眾怎麼看這件事,誰對誰錯?至關重要。因爲那將牽動社會主流民意動向。

  沒錯,我們需要回到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這次行政立法衝突誰有理?誰無理?以目前綠藍白三黨口徑來看,綠說綠有理,藍白說藍白有理,而且各方火氣都很大。就算三黨未來一個禮拜走上街頭,訴諸群眾,也只是無情批判對手,各說各話,各自“固本”而已,對“國會”改革或擴權爭議的釐清毫無幫助。

  我們必須直探問題核心,才能從根本處釐清問題的本質、爭議的形成、與未來可能的發展。今日的行政立法衝突,根本原因有三:

  首先,這是民進黨2024“總統”與“立委”大選過後,執政路徑選擇的必然結果。選後,民進黨不顧“國會”三黨不過半的政治現實,選擇一黨單獨執政導致的必然後果。政治選擇必須付出代價,愈重大的政治選擇,需付出愈重大的政治代價,因為“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將隨之而來。

  試想,如果今年二月“立院”開議之初,民進黨就選擇綠白合,並進而組成綠白聯合政府,怎會有今天這麼多狗屁倒灶的事?當然,如果願意嘗試“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綠藍合或綠藍白超級大聯合也是可欲的選擇。台灣民主今日陷入激烈的政黨對立與衝突中,固然是因為在野黨聯手推動“國會改革”所引起; 但眼光放遠一點看,這難道不是今日執政當局昨日種下的因所造成?執政黨一念之間將2300萬人鎖進一條崎嶇難行的道路,如果不猛回頭,未來人民不知還有多少苦頭要吃。

  第二,在野兩黨報復心切,矯枉過正。從“立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與刑法增訂”的實際內容看,我覺得用“矯枉過正”四字形容是貼切的。換句話說,在野黨聯手通過的“國會改革版本”並非一無是處,但在三個方面值得商榷:

  一,“總統”每年定期到“立院”進行一次“國情報告”,這是好事,也有“憲法”依據; 但一味堅持“總統”須接受“立委”詢答,而且是即問即答,就過頭了。因爲這完全無視現行“憲政”體制不是“內閣制”,是“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因而具有“二元民主正當性”特質。在這樣的憲政體制下,“國會”的正當性來自人民,“總統”的正當性也來自人民。“國會”並非至高無上,台灣不是英國,也不是任何議會民主國家。

  二,關於“藐視國會罪”,基本問題在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不明。例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 拒絕提供資料, 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一句“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形同包山包海,而且由誰?經由什麼程序來認定?都沒有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問題。

  三,關於“國會調查權”,是爭議已久的“憲政”議題,此次修法賦予“立院”幾無限制之調查權,“監察院”第一時間反對,認為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爭議性十足的藍委傅崐萁倡議“在野特偵組”,執政黨及社會疑慮更深,擔心如果就此通過,未來政壇永無寧日。

  第三,執政黨昨是今非,寸步不讓,反應過度。“國會”改革本是民進黨傳統議題,多年來,一代接一代相繼提出各種改革主張,不讓“立院”淪為立法局,不讓“國會”成為橡皮圖章。然而,這次“行政院”覆議案全盤否定“立院”“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包括較無爭議的人事同意權,顯得反應過度。此外,在野黨指控,民進黨在委員會階段審議時,頻頻杯葛議事,相激相盪,最後演變成院會表決大戰和全武行,民進黨也沒做出有力的反駁。

  最後,憲政衝突的形成與解決是一個複雜的政治過程,不是單純司法案件可比,政治後果更無法相提並論。“政治問題,須政治解決”,是金科玉律,殆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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