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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柯曾自爆要安排妻兒一起出國躲

2025-01-03 09:19:00
北院審判長江俊彥。(照片:司法院官網)
北院。(中評社 張穎齊攝)
  中評社台北1月3日電(記者 張穎齊)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遭起訴求刑28年6個月,以新台幣7千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不服抗告再度成功,台北地院2日晚間舉行第三度羈押庭,裁定柯文哲等4人收押禁見。北院審判長江俊彥表示基於尊重審級制度,認被告4人有羈押禁見必要,諭知羈押禁見。

  柯文哲等人此次將被收押3個月,期滿要開延押庭,最多可開6次、每次2個月,總共7次、可押15個月。

  若柯文哲等人律師10天內抗告未果或為抗告,柯文哲等4人恐將在所內過農曆年。

  北院指出,柯文哲曾擔任台北市長、民眾黨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應曉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北院認為都具有相當的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比起一般人更有滯外不歸的能力。柯文哲在偵查期間曾稱有“安排陳佩琪與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的計劃,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自然有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與資力。

  第三度羈押庭合議庭於北院二樓第七法庭舉行,北院審判長為江俊彥、法官許芳瑜、楊世賢,書記官郝彥儒、通譯宋怡澂,被告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中國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時任財務長李文宗及4人的律師團,還有北檢檢察官陳思荔、林俊廷、廖彥鈞,旁聽席則為媒體、民眾黨代理主席黃國昌等黨公職小草。

  江俊彥表示,北院之前裁定已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補充本次改羈押被告主要考量之理由: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本院於前次裁定命被告等人具保並接受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及諭知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然依本次發回裁定意旨,認本案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縱使依據本院裁定所諭知之上開指示,本案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考量於本院前次裁定後,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的事證,並衡量關於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被告4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諭知被告等人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江俊彥也提到沈慶京說有罹患攝護腺癌,但被檢調約談時有躲藏,應曉薇更企圖出境,柯文哲則想安排妻小出國、還自稱有錢購買上億元豪宅,柯文哲、李文宗及其妹李文娟更會碎紙條。柯文哲還有透過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聯繫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柯更能聯繫隨行秘書、在逃共犯許芷瑜、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理事長蘇進強,另外還有向金主陳盈助、悟覺妙天禪師等收錢,有高度勾串、滅證、逃亡可能性存在,羈押禁見,還押土城看守所。

  柯文哲則從四處觀望,到聽聞後嚴肅、淡然,接著再與律師團鄭深元、陸正義、蕭奕弘討論一下。
北院。(中評社 張穎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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