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論衡
2008年10月號,總第1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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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
張亞中(台灣)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前言

  胡錦濤先生在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報告中,對於兩岸關係提出規範性的談話稱,“我們鄭重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馬英九先生也不止一次表示,希望兩岸之間能夠簽署“和平協定”。

  做為一位關心兩岸和平發展的學者,應中國評論社的邀請,嘗試為未來的兩岸和平發展框架,也就是和平發展協定撰寫一草案,以就教國內外學者專家。本文分為三個部分。一是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以下簡稱《基礎協定》)本文,二是對於《基礎協定》性質的看法,三是作者對於所擬《基礎協定》所做的說明。

  一、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本文

  協定當事雙方認知到整個中國自一九四九年起處於分治狀態,但仍同為中華民族一分子之事實,鑒於彼此對促進民族和平與發展之共同責任,意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相互平等是和平之基礎條件,也瞭解到雙方以統合方式經由共同體之建立是共同發展之基礎路徑。

  基於兩岸人民之利益,創造兩岸合作條件之願望,爰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

  第二條
  兩岸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彼此間正常之關係。

  第三條
  兩岸同意,尊重對方在其領域內之最高權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國際上代表對方,或以對方之名義行為。雙方均尊重對方之內部憲政秩序與對外事務方面之權威。

  第四條
  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法解決雙方之歧見。

  第五條
  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彼此合作關係。

  第六條
  兩岸同意,雙方在國際組織中彼此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並不意涵整個中國之分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

  第七條
  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設置代表處之有關實際問題,將另行補充規定。

  本協定須經批准,並自交換有關照會之日後生效。

  簽署人:
  北京中國○○○    台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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