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作為命運共同體,其歷史使命就在於攜手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兩岸的統一,當然需要解決台灣人民共享中國對外主權的問題。而解決的方式,其實就是建立兩岸在對外事務方面的協商機制,經協商一致後,約定共同組成代表機構或者由其中一方代表中國在國際事務中進行意思表達或者採取行動。
•這樣的統一,不是秦始皇的吸收合併式統一,而是21世紀兩岸中國人本著“兩岸一家親”的理念,共同創新的契約式統一。
•兩岸通過簽訂系列和平協議來保障兩岸和平發展並邁向國家統一,既是國共兩黨在2005年一致達成的願景,也是國家完成統一大業的必由之路。它不是兩岸雙方應對眼前問題的權宜之計,而是我們邁向統一大業“路線圖”中不可逾越的關鍵步驟。
•“一國兩制”下的統一國家,並不是意識形態上和社會制度上統一的國家,而是對外保持一國身份和一個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同時,對內在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不同地區可以有不同的信仰和意識形態,可以有不同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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