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叢論
2017年7月號,總第235期

從“法統”論述看“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歷史癥結
段磊(武漢)
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
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
  “法統”是流行於民國時期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學界在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時經常涉及的一個重要概念。眾所周知,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已隨著《共同綱領》的制定和新中國的建立,而在大陸地區徹底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實事求是地看,由於歷史的機緣,這部被宣告廢止的“憲法”在台灣地區至今仍得到有效實施,並在規範中體現出較為明確的“一個中國”因素,且在實踐中獲得多數台灣民眾的認同。由此,如何認識“中華民國憲法”這部在主觀上被視為偽憲法而遭到大陸廢止、但在客觀上卻具有維護“一個中國”正面意義且仍具有實際效力的規範,是兩岸關係中一個極為複雜和重要的難題。 

  自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初,中國共產黨和民盟等民主黨派即明確表示拒絕承認這部“憲法”的合法性,稱其為“偽法統”“偽憲法”,而194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更是明確將“六法全書”視為“偽法統”的象徵,因而宣佈“六法全書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由此,“法統”概念即與“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密切相關。長期以來,大陸學界始終將《廢除六法全書指示》中“偽法統”“偽憲法”的表述,視為是能否將“中華民國憲法”作為一種能夠助益於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正向資源的重要障礙。易言之,在不少學者的研究框架中,若堅持《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基本精神,則在處理兩岸關係時即應迴避“中華民國憲法”,而若以“中華民國憲法”作為處理兩岸關係的論述工具,便是對《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背棄。然而,這種認知本身是建立在革命史觀之下的一種對抗性的“法統”邏輯之上的。因此,本文擬從“法統”論述出發,探討當前依然橫亙於兩岸關係之中的難題——“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歷史癥結,以期能夠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一種新的理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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