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概念與偷換概念
「一國兩制」之下,中央與特區關係可以說到現在還在探索之中。一方面,雖云《基本法》已經就此定了框架,但是至今李柱銘之流依然堅持香港擁有「剩餘權力」,除了國防、外交之外,中央一概不管。事實上,「剩餘權力」是聯邦和邦聯等制度的概念,源於各本來是獨立的邦國,把部份權力上繳給聯邦或邦聯政府,沒有明確上繳的剩餘部份,在美國便歸州政府,並非聯邦政府所有。李柱銘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提出「剩餘權力」,當時便被駁倒。因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在英國歸還主權給中國政府之後,中央再通過《基本法》,把一大部份權力下放給特區政府。在《基本法》沒有明確下放的權力,全部為中央所有。但是反對派從來都不注重《基本法》,隨意用某些人的「法律權威」地位,順著某些群眾故意胡說八道,而傳媒又廣為傳播,謊話說了多遍,便好像成了真理,一波接著一波地不斷沖擊「一國兩制」的底線。
類似的夢囈最新版本是「香港是飛地」和香港享有「次國家(subnational) 地位」。「飛地」(enclave) 是於外國屬土內之土地,一般的理解是跟殖民地差不多,如回歸前澳門在英語報導時一般稱之為葡萄牙飛地,中文則極少用這名詞。港澳回歸多年,竟然還是「飛地」,豈不奇哉怪也!再說,今天香港如果是「飛地」,究竟是那一國的「飛地」?反對派拋出一個偏辟名詞,主流傳媒中沒有反駁的聲音,慢慢又可蒙混過關了。至於「次國家地位」,則更具創造性,不知出自何經何典,不但《基本法》所無,連正規的英文字都不是。不過因為源於大學教授和行政會議成員,當然有其「權威性」了。於此可見,反對派是不會放棄,千方百計的要把香港在「一國兩制」的名義之下,改變為獨立政治實體的。他們與台灣的獨派,本質上毫無分別,行動上互為犄角,都是為了要從母體分離。
「釋法」與「干預」
在另一方面,中央對「一國兩制」具體如何實施,也作了十分曲折的探索。一開始,因為「一國兩制」於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提出時,許多港人信心不足,怕共產黨干預,中央決策層很多也認為「一國兩制」的體現,就是對特別行政區不干預。針對這種看法,鄧小平大不謂然,於一九八四年就指出「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要看這些干預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現在看起來,香港從現在到一九九七年會有秩序地度過十三年,十三年之後,會有秩序地度過五十年。這我是有信心的。但切不要以爲沒有破壞力量。這種破壞力量可能來自這個方面,也可能來自那個方面。如果發生動亂,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預。由亂變治,這樣的干預應該歡迎還是應該拒絕?應該歡迎。所以事物都要加以具體分析。」
回歸之初,人心未定,中央的指導思想是盡可能不管,「少管就是管好」。九七年八月底,特首董建華在深圳首次與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廖暉會面。廖暉表示:「國務院港澳辦將幫助溝通特區政府同中央政府、中央各部門和各地方的關係,做好守門員、聯絡員和服務員,為特區政府,為香港公眾服務。」這番話很形象的反映中央的政策,開始時更守得像鐵門一樣,甚至連遊客也不准來港,弄到旅遊業叫苦連天。
回歸至今,反對派認為中央對香港進行干預的事例,是人大多次釋法。他們甚至在各種不同場合,不停要求人大承諾以後不再釋法。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過兩次釋法和一次決定(一般通稱為三次釋法),分別為九九年六月就居港權事件,規定港人內地婚生子女出生時,父或母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子女才享有居港權;第二次釋法,出現在二○○四年四月。基本法附件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及備案。當時,「二○○七年以後」是否包括二○○七年,「如需修改」是否一定修改,在社會上引起了激烈爭論。結果,人大裁決,前者定義包含二○○七,後者應理解為「可改可不改」,○七○八可擴大選委會和增加議席,但不實行普選。○五年四月第三次釋法,補選特首任期明確為「剩餘任期」。
這三次釋法,都是對香港政治和社會發展十分必要和有利的合法行動,而且都是應香港要求而作出的,實際上難以理解為干預。事實上,世上有明文憲法的國家和地區,即使是英語普通法系國家如美國,都有釋法機制,而且大都由立法機關擁有最後解釋權。反對派在此大造文章,並非無知,也不是無理取鬧,而是有系統的打擊中央權力,目標是如以上所述,要達到獨立政治實體的地位。中央對於釋法,一方面是堅持依法行事,同時對無理的反對,堅持對話和寸步不讓。問題是香港主流傳媒的話語權長期為反對派所壟斷,再加上他們的一些只懂英國式普通法的「法律權威」有意的扭曲,中央合法、合情、合理的釋法行為,在香港反而成了理不直、氣不壯的「干預」。
這種正氣不彰的不正常狀態如不糾正,是非黑白便會長期顛倒,香港的社會氣氛不可能正常,這反而是中央應該積極進行干預的地方。到今天,問題已經十分明顯和嚴重,要考慮的並非要不要干預,或者應該與否,而是如何依法干預。許多人一聽到「干預」,便聯想到行政干預。這是《基本法》所不容許的,而縱使在內地,輿論講求導向,行政干預日少,也日趨失效。在香港,輿論導向並非事事微調,因為中央除了自己在港兩份銷量不高的報紙之外,根本不可能進行微調,而且這樣做是主流社會所不接受的事。要扭轉香港社會病態的風氣,並非簡單的輿論導向,而是正面向香港廣大市民作統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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