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論衡
2008年10月號,總第1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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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
張亞中(台灣)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需要在哪些議題上建立共同體,可以由雙方政府協商。例如兩岸可以在迫切需要的事務,例如兩岸“農業共同體”、“台海社會安全共同體”(處理兩岸走私、犯罪)等低階性的事務開始,也可以成立“金廈共同體”來相互學習共同體的運作,或在不影響到境內事務,但又具有象徵性意義的議題成立共同體,例如“海域安全共同體”或“南海安全共同體”,以共同維護在釣魚台以及南海事務的安全。哪些議題為優先?就留給兩岸政府發揮創意吧!

  另一個作法,兩岸也可以逕行成立一個“兩岸共同體”或“中華共同體”,讓其擁有部分國際法人地位。即先建立一個總體性的法律與政治框架,內部要以何種事務為優先,再做安排。

  兩岸共同體成立的基礎與歐洲共同體並不同。歐洲共同體是由各個主權國家所組成,但是兩岸共同體是在“整個中國”的基礎上,或其屋頂下推動統合,雖然兩者組成分子彼此地位是平等的。對於兩岸共同體而言,統合是走向統一的前置階段,對於歐洲共同體而言,統合本身可以是過程,也可以是結果,因為歐洲共同體各會員國並沒有彼此都是“整個歐洲”此一法律約束,但是兩岸卻有共同屬於“整個中國”一部分的認識。

  (六)在國際組織共同出現

  參與國際組織,尋求國際活動空間,一直是台灣近年來的朝野政黨與人民的期望,第五條“兩岸同意,雙方在國際組織中彼此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的共同出現(presence)並不意涵整個中國的分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是針對台灣需要而規定。

  對於中國大陸而言,一方面瞭解台灣人民希望參與國際組織的期望,但是另一方面,又擔心,如果台灣參與類似“世界衛生組織”(WHO)等由國家參與的國際組織,等於讓台北政府同時發展出與其他會員國的正式外交關係,並造成兩個政府同時存在於國際組織的現象,因此,迄今仍不同意台北政府成為這類組織的正式會員。

  對於北京政府而言,最好的方法是台灣加入中國大陸在國際組織中的代表團,但這是台灣方面目前所不可能同意的。讓台北政府以“ChineseTaipei”(中華台北)成為“觀察員”或許是大陸最可能的讓步,但是由於台灣社會目前選舉頻繁,“中華台北”將會被輕易解釋成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北”的簡稱、“中國台北”的同義詞或“中國人台北”。另外,“觀察員”地位並不會被視為中共對台的友善表示,而被看成中共的統戰行為。因此,如何讓台北政府在國際組織能夠有正式的會員資格而又不會造成兩岸永久分裂的事實,是在國際組織中相對台灣為強勢的中國大陸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經由《兩岸和平合作基礎協定》的簽署,確定了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因此,兩岸共同以會員國身份存在於國際組織並不會造成兩岸為“外國”的法律結果。

  另一個可以在政治與法律上確保兩岸的共同參與國際組織,但是又不會造成兩岸分裂的方法,即以“兩岸三席”的方式為之。例如在“世界衛生組織”的參與上,容許台灣以“台北中國”(TaipeiChina)名義參與,而台灣也同意兩岸共組一“兩岸共同體”或“中華共同體”代表團做為兩岸參與的第三席。第三席的功能在於協商或規範兩岸在國際組織內部的立場,共同維護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而其存在的意義,等於向全世界宣示兩岸共同在國際組織中出現,並不意涵整個中國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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