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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東海之爭與海權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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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玠(美國)
紐約大學終身教授
潘星薇 譯 本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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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洲際核武器和陸上大量殺傷武器已經發展了六十載,海權的戰略意義仍是不容置疑的,且冷戰後愈加重要。與大家的期望相反,一九八二年通過的《海洋法公約》並非解決國際海洋紛爭的靈丹妙藥。譬如﹐它的兩個最主要的原則是相互衝突的。當涉及鄰國糾紛時(譬如中國與日本在東海海域的衝突),這兩個原則可能導致爭議各方陷入僵局,而這正是《海洋法公約》原旨要防止的。在現今的海洋世紀中,海權與十九世紀Alfred Mahan(馬漢)大師強調的海權意義不同。 馬漢的海權是指大國爭霸必須靠強大的海軍,才能維持對海洋的控制;所以是指海軍權。而今日,海權有很大一部分是指掛一個國家國旗的民間運輸船隻數目及商船噸位之多少。但這並不表示在海洋世紀海軍不重要, 因爲在海洋紛爭中,海權最終還是要靠海軍權作為後盾。
(全文請參閱中國評論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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