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
2024年5月號,總第317期

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構建與協調
──以歐盟和美國經驗為鏡鑒
談蕭(廣州)
法學博士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粵港澳大灣區具有探索我國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獨特優勢,但目前尚存在遵循制度不同、標準差異較大、制度銜接較差等法律難題。探尋外國經驗發現,歐盟涉及多關境、多司法區,美國則有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二者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共享規則,對於大灣區具有鏡鑒價值。在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共享的立法理念上,歐盟強調個人數據嚴格保護基礎上的跨境流動或共享,美國則強調共享基礎上的個人數據權利保護;在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共享的監管模式上,歐盟是主動型監管,美國是限制型監管。二者的共性規則有: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知情-同意”規則;明確的金融數據流動共享者法律義務與責任;高效協調的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歐盟和美國的經驗能給大灣區帶來防範個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風險、構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規則、協調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等方面的啟示。大灣區需要強化金融數據管理制度的對接、提升金融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保護水平、構建金融數據流動聯合監管機制。

  金融數據蘊含著極大的商業價值,這一價值的釋放取決於安全前提下的數據高效流動。在數字金融背景下,如何通過金融數據跨境流動以實現其商業價值,需要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尋求平衡數據流動與數據安全、金融監管的可行路徑。粵港澳大灣區作為我國開放程度最高和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區域之一,加之地處“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殊制度和法律環境之中,對於我國探索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由於粵港澳大灣區三地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理念與司法執法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金融數據跨境流動仍面臨法律規則銜接不暢、法治保障不足等諸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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