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25年2月號,總第326期

從主體哲學視角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左梓鈺(成都)
法學博士
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
  【摘要】主體是獨創性的根源,不能拋開人工智能的主體性而單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創造主體/權利主體”二分說也不能成立。主體之“死”是對人類背離理性的反思,不等於主體的消亡。現階段人工智能不具備主體意志,不具備成為擬制主體的根本條件。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法律都無需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并不適宜采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而應考慮此外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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