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全面批駁包括台灣是“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台灣當局是“代表台灣的合法政府”等“台獨”領土性論述邏輯前提的需要出發,有必要對台灣法律地位再度作出澄清。以《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台灣光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關鍵歷史節點,可以對台灣法律地位的歷史與現狀形成一套包括四個階段的連貫性叙述。在《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之前,台灣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在日據台灣的五十年間,台灣既不是日本的“合法領土”、也不是日本的“殖民地”,而是被日本占領的中國領土。在台灣光復之後,台灣既不是中國新獲得的領土、也未處於所謂“未定地位”,而是回歸祖國懷抱的中國領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台灣既不是“中華民國領土”,也不是所謂“台灣國家領土”,而是被地方當局控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一段時間以來,以“台獨”勢力持續鼓噪所謂“新兩國論”,妄稱台灣是“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台灣當局是“代表台灣的合法政府”。縱觀整個“台獨”理論體系,所謂“新兩國論”可以被視為歪曲台灣法律地位的諸種論述之一,與其他各類“台獨”分裂謬論形成呼應之勢。從整個“台獨”理論體系來看,可以發現,在幾乎所有重大歷史節點上,“台獨”分裂勢力都提出了用來否定中國對台灣領土主權的相應論述:⑴認為“台灣自古以來就不屬於中國”;⑵認為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台灣被割讓成為“日本領土”或“殖民地”;⑶認為1945年二戰結束後,台灣并未“歸還”中國,而是處於“地位未定”狀態;⑷認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從未實際統治台灣”,兩岸事實上“互不隸屬”或已經“分裂”;⑸認為20世紀90年代台灣地區“憲政改革”後,台灣已經放棄一個中國的法理宣稱,成為一個衹對“台灣人民”負責的“獨立國家”。儘管對於這些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台灣地位未定”或“兩岸互不隸屬”謬論,學界已經積纍了許多駁斥性的研究,但尚未整合形成一套能够詮釋台灣法律地位歷史與現實的連貫叙事。2025年是台灣建省140周年、清政府被迫割讓台灣130周年和台灣光復80周年。站在這一重要的歷史節點,有必要再次澄清台灣的法律地位,在綜合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台獨”分裂勢力藉以否定兩岸主權連結的四個關鍵歷史節點,即《馬關條約》割讓前、日據時期、台灣光復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從憲法和國際法的角度逐階段澄清台灣的法律地位,形成對所謂“台灣已經獨立”“兩岸互不隸屬”的“新兩國論”論述的系統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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