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
2025年7月號,總第331期

粵港澳大灣區應對歐美數據域外管轄權擴張的法治邏輯
馮澤華(廣州)
廣東工業大學粵港澳大灣區協同治理與法治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廣東工業大學數字經濟與數據治理重點實驗室分室“數據法治與大數據治理實驗室”執行主任
廣州數據法治研究中心副教授
姚琳(廣州)
廣東工業大學法學院科研助理
  【摘要】“數字灣區”建設背景下粵港澳大灣區著力打造全球數字化水平最高的灣區,數據治理因而成為大灣區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抓手。歐美以“設立機構標準”“目標導向標準”以及“數據控制者標準”三種模式實現數據域外管轄權的單邊擴張,制約“數字灣區”高質量發展。在中央支持下,粵港澳三地政府在立法中增設域外管轄條款,出台阻斷與反制規範,采取數據本地化政策以應對歐美數據域外管轄權擴張行為,但大灣區數據治理模式尚未成型、域外數據執法權限不足、司法合力暫未形成等痛點依舊突出。對此,粵港澳大灣區可通過優化三地數據保護法律體系,構建統一的大灣區數據執法機構,積極倡導數據領域多邊合作,切實提升應對歐美數據域外管轄權擴張的法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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