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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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直覺與反直覺﹕試由驗證理論評析民主
熊玠(美國)
美國紐約大學政治學系終身教授

  有無挽救辦法﹐可克服以上的流弊﹖

  上述的政黨政治弊病是由於政府面臨選舉多數決﹐其擴大票源之動機掩蓋了政府應該推動最適狀態之任務。既然如此﹐是否有糾正的辦法﹖曰﹕有﹐可是均有違背民主原則之嫌。首先﹐有一個辦法能使政府不被擴大票源顧慮所捆綁﹐乃在有一個超越選民意願的政府。譬如日本的自民黨自1955年成立以來﹐除了1993至1996間稍有閃失以外﹐連續執政五十年而不衰。(局外人到冷戰結束後才知道﹕原來自民黨後面有美國中央情報局設立的名叫M-Fund的大型基金支持﹐以 5,000 億美金來大力扶持自民黨與推動日本的經濟發展) (註二)。姑且不論自民黨政府是否確實追隨了為日本社會爭取『最適狀態』的政策﹐但至少自民黨政府是一個無須為票源操心的政府之一例。在驗證理論看來﹐它是一個可以克服一般民主制度受制於擴大票源需要之困擾的。

  另外一個可以挽救以上所言民主制度受制於擴大票源急需的途徑﹐即需要有一個『頑強』的政府﹐足以克服阻力而將社會推向『最適狀態』的方向。至於如何在民主國家能產生一個如此強大的政府﹐驗證理論學者(半開玩笑地) 認為有三個辦法﹐但這三個辦法均是違背民主原則的。譬如(A) 發動媒體以達成對選民“洗腦”的作用。(B) 有一個善於玩弄外來危機或威脅而趁機抓權的領導班子。美國在打越戰時期與現在布什總統領導的政府即是如此。打越戰的時候﹐儘管美國國內幾乎全民反對﹐但華盛頓卻用了冷戰危機要在越南阻擋蘇聯所領導的共產集團之威脅以及要鞏固民主陣營的藉口﹐堅持其政策。目前的布什總統﹐則利用了 9/11  以後反恐的需要作其一切作為的護身符﹐包括打伊拉克以及虐待俘虜違背國際法的行為。當然這已在精神上與實質上強姦了民主原則。雖然華盛頓在這先後兩例中所推動的政策﹐很少人會認為係符合謀求『最適狀態』的精神﹐但在兩次案例中足可證明一件事情﹐即如有一個頑強政府存在﹐民主國家之如美國者恐怕比一個獨裁專制的國家還要剛強。另外一個挽救辦法(C) 即以一個強大的執政黨來實行法治。星加坡即最好的例子。星加坡的人民行動黨﹐從該國獨立以來可說絕對控制了國會與政府。而該國法律之健全﹐可說沒有一件事情沒有一個法律管制。但正如日本自民黨一樣﹐星加坡的人民行動黨亦有一黨專政之嫌。妙的是﹐在自民黨控制下的日本﹐與人民行動黨控制下的星加坡﹐都是仿傚英國國會制的民主政體。

  為了避免一黨獨大﹐民主制度最終的含義乃在限權。此即美國的所謂『馬迪松的民主定義』(Madisonian definition of democracy)。詹慕斯﹑馬迪松 (James Madison) 是美國立國的第四位總統﹐在做總統以前他曾參預修訂美國的憲法。按他的看法﹐民主之限權﹐乃在(a) 人民須防止政府濫用(abuse) 其權威﹔(b) 政府與人民間應達到平衡之功。自我之利益(self-interest) 與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s) 需兩者兼顧﹔ (c) 政府有責任防止任何團體(或個人) 在享受其利益時妨害公安或其他人利益(註三)。當然所謂限權﹐在特殊情況也有例外。譬如以上列舉的越戰時期與9/11 以後反恐時期的的美國聯邦政府﹐即是很好的例證。

  民主制度還須要有真正法治與民主作風

  按著馬迪松關於民主旨在限權的定義﹐我須要作三點引伸。(第一)﹐民主制度不一定拘泥於三權分立(這是美式總統制的特色)。像英國的國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 是基於三權融合原則。因為首相即是國會多數黨的黨魁﹐而內閣成員均是國會的議員﹐所以其政府(即行政部門) 等於是國會的一個執行委員會。再者, 英國沒有單獨的最高法院﹐而由國會的上院兼行最高法院之職責。似此三權融合﹐照樣不失其為民主制度。舉一反三﹐可知民主制度還可以有其他的方式﹐只要在憲法上有限權的交代即可。(第二)﹐民主不能沒有真正的法治。但什麼是法治頗為費解。譬如星加坡的法律極為健全﹐但很多美國人並不認為星加坡是民主國家。不過﹐這美國人的意見並不足以否定星加坡民主制度的存在。(第三)﹐民主制度以外﹐還須有民主作風。這與民主制度的意義並非完全重疊。民主作風首先表現在英文所謂的due process上。 這個觀念﹐中文沒有適當詞句可以充份表達。它的含義即任何事情的處理必須有大眾皆知的明定程序﹐而這個程序是不可隨案或隨人更改的。譬如﹐政府不可黑箱作業﹔所以政府作業須有『透明度』。亦即政府之作為須向大眾交代﹐表示負責之意。另外﹐法律面前﹐除了人人平等以外﹐還必須對所有人先有無罪之假定(直到證據確鑿﹐證明其相反為止)。無論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作業必須有可偵查之程序等等。更重要的是﹐法律對政府與人民有同樣的約束力﹐才叫法治。要不然﹐如果法律只是政府用來約束人民的工具﹐那只是『法制』。民主作風的表現乃始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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