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日報》:中國政治監督結構需轉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07 12:39:05  


中國政治監督結構需轉型。
  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澳大利亞《澳洲日報》8月6日載文《中國的政治結構也需要轉型》,摘要如下: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領導人對反腐工作不可謂不高度重視。在1989年6月那樣的敏感時刻,鄧小平所極力強調的就是“抓緊懲治腐敗”與“更大膽地改革開放”這兩件大事。隨後,江澤民也明確指出,“如果聽任腐敗現象發展下去,黨就會走向自我毀滅”。

  但是,從1980年代至今,中共反腐敗雖然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但腐敗本身似乎也在與時俱進,表現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趨勢。迄今為止不但未能得到根本性抑制,反之權力腐敗的形式、方式還愈變愈奇。據最近媒體披露,廣東省東莞市一鎮長5年內往返港澳257次,賭博輸掉人民幣9000萬元,全部是挪用公款償付。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打黑除惡領導小組組長王石賓成為永州黑勢力團夥的保護傘和後臺老闆,利用賭博和高利貸陷阱將多名私企老闆拖向深淵﹔王石賓本人直接放貸數額高達4500萬元,在他的領導下,“黑、白道在永州高度統一”。

  剖析眾多腐敗案例,不難發現腐敗在中國之所以能夠盛行,是因為它具有收益大、操作易、風險小的特徵。收益大是因為政治權力可以支配、影響的社會資源巨大﹔操作易是因為權力缺少制衡,對權力的運用基本上可由一個人(往往是單位“一把手”)說了算﹔風險小是因為權力的監督機制脆弱。

  賭掉9千萬公款的東莞塘廈鎮鎮長李為民之所以能夠連續挪用公款,是因為他兼任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公司的一切事務可由他一言而決,公司內部無人能對他構成制衡﹔之所以長達5年未被察覺,是因為作為鎮長,對公司負有監督之責的鎮財務、審計人員都必須服從他的領導。李為民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集政企權力於一身使他擁有了更多方便,這種政企合一在名義上早已禁絕,但在基層一些地方因為歷史沿革和利益關係卻被保存下來。但是,即使政企分開,也不過稍為增加腐敗的難度、成本而已。只要上述兩個職務的人聯手,就可以象李為民那樣為所欲為,將公款帳戶變成私人錢袋。

  由於一把手負責制,王石賓能夠長期充當黑勢力老大、動用專政力量為黑社會保駕護航、坐地分贓,可能不僅僅是因為他本人的公安局副局長、打黑除惡領導小組組長身份,應該與身為一把手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長難脫干係,至少他們之間可能存在某種勢力範圍劃分或分贓協議。不僅如此,媒體已經披露,“永州市委個別主要領導”涉案證據確鑿。令人憂心的是,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的官員都面臨著與李為民、王石賓差不多的制約環境與利益格局,面對收益大、操作易、風險小的誘惑,僅靠先進性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能夠遏制他們設租尋租的衝動嗎?

  道德教化只能作為輔助手段,要根治腐敗,還是必須從體制入手。如果監督機制沒有獨立性,監督手段沒有制度化,監督就會形同虛設。要建立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必須對症下藥。曾經被媒體廣泛關注的中央對省紀檢部門的“垂直管理”,仍然只是在自上而下的一元化體制內下功夫﹔即使付諸實施,很可能效果有限,只能稍稍增加腐敗的成本而已──例如由原來的打點一人改為需打點兩人。

  真正有效的監督機制必須是無法收買的,只有自下向上的監督才能做到這一點。早在半個多世紀前,毛澤東就談到,如果人民不能起來監督政府,任何政權都會陷入“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興衰週期陷阱。在新的環境下,面對新問題,不但中國的經濟結構有必要轉型,政治結構同樣需要轉型。以發展黨內民主來改造權力的一元化體制,此正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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