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放開土地使用權 拆遷矛盾難從根本解決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剛剛第五次審議了物權法草案,結果在最敏感的農民土地和基層居民住宅用地物權上仍未能放開。分析指出,中國人大未能承認農民擁有土地物權,是因為現時高層不欲相關改革挑起“姓社姓資”的爭議;可是,如此一來,近日一直困擾中國社會穩定的征地拆遷問題也許將難以根本解決。(泰國《亞洲時報線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官方中新社報導也承認,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能否放開,“存在不同意見”。這是中國人大常委首次承認中共內部有支持承認基層民眾擁有物權的主張。
可圈可點的是,據中國相關官員解釋,把土地使用權改革按下不表,主要是因為技術原因,但卻沒有提及意識形態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在作相關說明時表示,從全國範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馬來西亞《南洋商報》)
有關徵收土地問題,明顯已響起了中國社會長久穩定的警號。中國官方公安部門於今年1月份宣佈,2005年示威和“擾亂治安”的例高達87000案例,與2004年相比上升了6.6%。有一種意見認為,唯有承認基層民眾的物權,讓民眾可以依法保障其權益,把土地在市場上出售,才可根本解決現時地方幹部以各種不當方式把民眾土地巧取豪奪以自肥的局面。(新加坡《海峽時報》)
2、破解房產七十年大限 慎收土地使用費轉讓金
近日,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第五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此次物權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購得房產70年後,可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北京新華網)
此次物權法草案在破解“70年大限”上,其實沒有任何突破,更談不上制度創新!早在1994年頒佈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已經規定,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只不過是在重複以前的說法而已。(廣州南方網)
在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有人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期限是50年或更短的情況,對此應統一延長為70年,使用期屆滿後可採取交納年費的方式進行續期;也有人提出,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由現在的70年延長至100年,甚至延長至150年,從而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長久穩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後,應自動延長到土地上的建築物消失或消亡為止。(湖南紅網)
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民眾住宅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時,國家應當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費問題上應持慎重態度。“我們可以買房子,但是不能買房子下面的地。70年後政府規定要交土地使用費,而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和辦法,以及續期的時間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牽動了太多人的利益,可能會引發很大的問題。”(北京《北京晨報》)
3、物權法草案未審先刪 業主訴訟條款不應抹去
從媒體報導來看,進行五審的物權法草案顯現了諸多應有特點:比如強調保護私產、私房70年後可以交錢續用,強調對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平等保護,等等。但是,物權法草案已先行刪去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條款、未對城鎮集體所有權歸屬作出界定。要知道,這幾項條款被認為是物權法草案最具進步意義的內容之一。(北京《法制日報》)
以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條款為例。以商業性房地產社區興建所帶來的、由流動性人員變成固定業主為主體的新型社區逐漸成為城市發展的基準點。由於房地產社區的業主來自四面八方,從事各種職業,他們彼此之間存在天然的隔膜。但是,當一個社區的業主結構逐漸穩定下來,業主之間就會慢慢形成利益共生關係。
物權法草案的聚焦重點之一,就是對“人與人”(業主之間、業主與業委會、業主與物管)之間的利益關聯關係,以及對於“人與物”(業主與社區內各種公共設施服務的變化、與更大範疇的所居住區域內教育、交通、文化、衛生等各方面狀況)的變化進行重點關注,賦予業主們更大自由度的權利行使空間。(北京《證券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