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有待厘清 防止國資流失還應加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29 12:33:14  


1、國資流失將追究企業主管責任
  第五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在堅持平等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原則的同時,加大了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北京人民網)

  草案規定:“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濫用職權,怠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光明日報》)

2、物權法為國有資產流失開後門?
  《物權法》草案中第111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有商榷的必要。“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佔有人轉讓善意第三人(即不知佔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應該說,這樣的規定在一個法制非常健全、產權歷來都很清晰的國家是合理的,因為這有助於保護正常交易,但問題的關鍵在於,目前中國上述條件尚不具備。(廣州《南方都市報》)

  按照“草案”第111條的規定,符合這樣幾種情形的,受讓人(即善意第三人)就可取得所有權:(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四)轉讓合同有效。瞭解國企“改制”內幕的人都明白,國企高管們要在這幾點上做到無懈可擊,簡直不費吹灰之力。(北京《中國青年報》)

3、規範MBO僅靠物權法還不夠
  《物權法》草案的第71條明確規定,國企高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2條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專家指出,《物權法》的出臺將有望填補中國MBO(即管理層收購)領域的立法空白。(北京中國網)

  經濟學家茅于軾認為,《物權法》草案關於MBO領域的立法不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比如在71條中出現的“低價”、72條中出現的“嚴重不負責任”等字樣,在操作中不好鑒定。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甘功仁也認為,僅憑以上幾條不能解決目前中國MBO領域中存在的大量問題。當務之急是要儘快出臺與《物權法》相配套的細則,進行很細緻、具體的立法規範MBO,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國有股出售過程中,建立一套健全的程式。包括評估程式、決定權程式,進行公開化、透明化的運作,避免私下操作。(北京《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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