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丁學良指出,中國官員問責制本身存在難以克服的困難,導致諸如臨汾官員面臨的難題。一方面當地官員要爲礦難負責,另外一方面他們在官商勾結的勢力面前無能爲力。
行政大于法律
當地“煤老闆”和其它利益集團背後有强大的後臺勢力可能令臨汾市長不能放開手脚去解决安全生産的問題,比如關閉非法違章的煤窑和礦井。
丁學良舉例說,15年前曾有交通管理官員對他抱怨交通官員行政級別太低,以至于無法有效執行交通法規,因爲交警碰上級別高的官員就無法有效約束和懲罰違章行爲。
他通過這個例子說明問題在于缺乏法制。如果僅依賴行政權力,而不依賴法律權威,那麽交通警必須要有相當于一國政府首腦的級別才能要有效執法。在法制社會,執法依賴的是法律本身的權威,而非執法人員的行政權威。
具體到臨汾,如果當地煤礦主背後的後臺級別高于當地市長,臨汾市長就無法有效使用行政權力,就會出現左右爲難的局面。據說臨汾市長幷非不想有所作爲,有的人上任後還沒來得及摸清當地情况,就趕上大型礦難,隨後被免職。
“晋官難當”反映出中國政治的根本弊病:重行政權力而輕法律權威﹔重人際關係而輕規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