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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流亡十年不思歸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4 13:00:32  


 
掙扎十年還是想賴下去 

  這個在記者眼中“很土,也很精”的賴昌星,1994年創立廈門遠華集團,之後涉嫌從事走私活動。到案發時,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貨物,價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00億元,成為建國以來查處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極為複雜、危害極其嚴重的走私犯罪案件。由於被賴收買官員通風報信,賴昌星於1999年8月自香港逃到溫哥華,開始了至今長達10年的流亡生涯。

  2000年,中國政府正式通緝賴昌星並要求加拿大政府撤消其移民資格並將其遣返中國。而賴昌星為了逃避被遣返,與曾明娜在2000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請難民資格。2005年9月1日,賴的難民申請上訴被加移民部駁回,他立即提起遣返前風險評估,2006年5月初,加拿大聯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最終完成對賴昌星的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於5月26日將他遣返回中國。當他被試圖帶上飛機時,為拖延時間竟以頭撞柱,結果“死裡逃生”。2007年4月5日,加聯邦法院法官蒙蒂尼裁定,加拿大聯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賴昌星遣返風險評估“缺少對賴昌星回國可能遭到虐待的機制上的可信保證”,需交由另一名遣返前風險評估官員對賴遣返中國風險,並重作報告,以重新裁決是否應遣返賴昌星。這樣一來,賴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複雜的司法程序中。

  4月19日,針對他的宵禁令被取消;2009年1月22日,他獲得加拿大移民部的工作准證,此後並相繼申請到卑詩省工卡和醫保卡,可以找工作並享受卑詩省醫療保險。

  加拿大司法體制保證被引渡(或被遣返)人得到盡可能多的法律援助選擇,只要有錢打得起官司,就可以在“申請-行政決定-不服上訴”圈子裡來來回回將官司打下去,一般國家半年至兩年就能完成的引渡(遣返)仲裁,在加拿大拖上幾十年絕非奇事。事實上賴昌星案絕非孤立的個案,1997年貪污泰國曼谷銀行8800萬美元巨款的拉克什•薩克森納,罪證確鑿,人贓並獲,加聯邦司法部長親自簽發引渡令,卻在沒完沒了的司法程序中至今不見結果;詐騙菲律賓政府7500萬美元的格羅裡婭•陳科夫婦潛逃加拿大至今六年,遣返引渡仍無下文……

  這些國家都和加拿大簽有正式引渡條約,尚且如此,中國和加拿大沒有類似條約,且賴昌星所聘請的律師馬塔斯號稱遣返案“金牌律師”,前面幾樁典型案件中就有頗多他的“傑作”,只要賴昌星支付他足夠的律師費,且自己不自願被遣返,就可以一直躲在加拿大的司法程序裡兜圈子。

  事實上賴也是這樣打算的,他只要這樣做,遣返便可能注定遙遙無期。(時間:7月22日 來源:國際先驅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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