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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主犯為何被判死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6 13:11:00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襄等5人非法生產銷售瘦肉精一案,罪名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日下午,經過長達8個多小時的審理後,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及“瘦肉精”生產銷售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涉案被告人分別處以重刑:研製、生產者劉襄更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要銷售者奚中傑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銷售者肖兵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銷售者陳玉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據記者了解,在該案件的初始階段,被告人是以非法生產經營罪被逮捕的,而在25日的庭審中,公訴機關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進行起訴,而法院也以此罪名對被告人判處了比非法生產經營罪更高的刑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對食品安全領域犯罪進行處罰,三鹿奶粉案件是最受關注的第一起,本案則無疑將是第二起。

  有關專家告訴記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刑法中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在2009年轟動全國的“三鹿”刑事犯罪中,被最終執行死刑的案犯張玉軍,被法院認定的罪名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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