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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主犯為何被判死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6 13:11:00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軍為謀求非法利益,置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於不顧,大量生產、銷售專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經逐級分銷後被添加到原奶中,奶製品生產企業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產的嬰幼兒奶粉等奶製品流入市場後,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導致眾多嬰幼兒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嚴重污染的嬰幼兒配方奶粉引發泌尿系統疾患,造成多名嬰幼兒致病死亡,並致使公私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玉軍犯罪情節極為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在此次“瘦肉精”案件的審理中,記者發現,公訴機關和法院對被告人的公訴和審理思路,與三鹿案件有不少相似之處。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倫特羅喂養的生豬,人食用後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於不顧,大量非法生產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倫特羅,並將鹽酸克倫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決。當庭宣判後,被告人陳玉偉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對於案件的判決,中國刑法研究會理事、河南省刑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劉德法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生命權益要高於財產權益,法律重點保護的是人們的生命安全。生產銷售瘦肉精的行為可以定非法經營罪,但如此定罪的前提是沒對非特定群體造成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僅僅是一種生產經營行為,但如果在非法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後果,並涉及其他更重大罪行的時候,要按照其中最重的罪進行處罰。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觀上明明知道這類瘦肉精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它對公眾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嚴重危害。但是他們在追求自己非法利益的同時,放任了危害公眾生命健康安全後果的發生。(時間:7月26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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