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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賴昌星被遣返昭示 逃是逃不掉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6 14:42:47  


 
  面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經濟犯罪嫌疑人外逃的難題,引渡、勸回、遣返及其他司法合作形式應運而生。從1998年以來,有超過230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中貪官的比例相當大),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廣東省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清洲、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等人,通過引渡、遣返、勸說和司法協助、警務合作等國際執法合作的方式,被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引渡回國。 

  但中國在海外追逃中一直面臨著“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的問題。黃風分析認為,由於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兩個國家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執法理念,使得引渡、遣返難以順利進行。而且,我國與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及一些歐洲國家尚未簽署引渡條約。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同樣是個國際難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確立的是返還資產的原則,只要能通過合法的途徑證明這筆資產是我國所有,由腐敗分子、經濟犯罪分子通過犯罪取得的國有資產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實施起來很困難。”黃風說,“比如舉證、判斷財產的屬性等,都很複雜。” 

  加強國際合作讓貪官無處可逃 

  儘管我國的海外追逃只是剛剛起步,尚有很多外逃的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人員滯留國外,但賴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國,無疑是我國海外追逃工作中一個令國人振奮的消息。 

  受訪專家認為,中國目前應加強國際司法合作,嚴厲打擊外逃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人員。 

  吳高慶建議,我國應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框架下,與外逃人員逃往目的地國建立比較穩定的司法合作關係,積極爭取與更多國家簽署引渡條約或司法協助條約,開展有效的司法合作,以使更多的外逃人員回國受審。 

  “有效地懲治外逃人員,能給外逃人員以震懾:只要在國內犯了罪,不論跑到哪個國家,都可以通過國際合作機制將他緝拿回國受審。”吳高慶說。 

  截至2010年,我國已與68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合作條約106項,其中與32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包括法國、澳大利亞、葡萄牙等一些發達國家。中國海外追逃的速度正在逐漸加快,外逃人員的生存空間也不斷被壓縮。 

  “要做好外逃貪官非法轉移資產的追繳工作,切斷他們負隅頑抗的經濟來源。”黃風建議。 

  “但是,在這方面,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黃風指出,要不斷完善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和證據制度,與其他國家的法律相銜接。同時加強法制宣傳,對我國的法治進步、寬嚴相濟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現實情況進行宣傳,樹立起良好的法治形象,消除一些國家對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司法人權保障的不信任感,從而可以減少追捕外逃腐敗分子、經濟犯罪分子和追回犯罪所得的阻力。 

  完善監控機制讓貪官無法出逃 

  引渡、遣返逃到他國的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人員,畢竟是一件耗時、耗力的事情,賴昌星案就是一個實例。 

  “因此,在積極開展有效的國際合作的同時,我們更要立足於做好國內的預防工作。”吳高慶認為,“應盡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防範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人員外逃的工作協調機制,用務實的舉措讓這些人逃不出去。” 

  針對外逃人員大部分是貪官的實際,吳高慶建議,通過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權力運行機制,從而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防範貪官外逃和向外轉移贓款的長效防控機制,堵死貪官的外逃之路。 

  “同時,要建立‘裸官’防範制度。”吳高慶指出,防範“裸官”應當“裸財”和“裸權”,建立財產公開制度,將官員的財產置於陽光之下;對官員的權力進行限制和制約,防止官員利用權力斂財,“這樣,既有利於從源頭上遏制腐敗,也有利於事先採取防範措施防止貪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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