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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的法治如何可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31 12:44:03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至此,這一根據規劃在九屆全國人大期內“初步形成”、十屆全國人大期內“基本形成”的法律(體系)大工程,終於大功告成。

  何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種說法只是一種政治說辭,還是一種具有規範性含義的政治和法律表述?其真實含義是什麼?為什麼強調中國特色?這樣做的意義何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二者關係若何?對“法律體系”或者“法治”的這些限定,包含了什麼樣的可能性?本文將對這些問題做一個初步的梳理。

  何謂“中國特色”

  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可能最早也最完整的官方表述,見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副秘書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2004年的一篇文章。這篇題為《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特征和內容》的文章,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五項特征,即1.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建立;2.體現了社會主義性質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3.(作為一個正在建設成長中的法律體系)體現出穩定性與變動性的統一、階段性與前瞻性的統一、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統一;4.體現了統一性與多層次性的結合;5.體現了繼承中國優秀法律傳統與學習借鑒外國有益經驗的統一。喬曉陽指出,這五個方面的特征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表明我國的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體系,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體系有本質的不同”。在文章的最後,他還提出了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三項“基本標誌”,即“第一,涵蓋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或法律門類)應當齊全。第二,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應當制定出來。第三,以法律為主幹,相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制定出來與之配套”。

  關於上述表述,首先可以注意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句式本身。雖然“法律體系”是句中主詞,但是主詞之前的兩個限定詞顯然更引人注意,其中,“中國特色”一詞尤為重要,因為它同時限定了“社會主義”和“法律體系”。進一步說,比較後者,“中國特色”一詞更具特殊性質。但是,與另一個限定詞“社會主義”不同,它要求人們注意的,不是某種理論或者意識形態及其優劣,而是複雜多變的社會現實,是行動的結果,但是同時,它又似乎不僅僅是某種結果導向的實驗/實用主義,而是具有強烈規範色彩的主張,因為面對無論“社會主義”還是其他什麼主義,它都為自己要求更高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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