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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的法治如何可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31 12:44:03  


 
  其次,官方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界定也值得做進一步的分析。大體言之,前引喬曉陽的表述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前兩項關乎意識形態,後三項則是技術性的。仔細考察這些特征就會發現,技術性的內容多半不能算是中國特色,而且有些概括未必成立。比如統一性與多層次結合、繼承本國優良傳統同時又借鑒外國有益經驗這兩條,就很難說是中國特色,而且,我們是否真的“繼承(了)中國優秀法律傳統”也大可懷疑。當然,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如法律部門和規範層級的劃分,均有其特點。但是這些特點更具技術性,不足以構成“本質性”的區分要素。比較而言,意識形態方面的特征更重要,也更容易成為“特色”。

  然而,主義、思想、理論等雖獨具特色,但它們多屬宏大叙事,其具體含義取決於解釋,因此,解釋權的歸屬和開放程度,就變得極為重要,而這又涉及特定意識形態下的制度安排與政治實踐。著眼於這一點,我們就會發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第二項特征最為關鍵,其完整的表述值得引錄於下:

  我國的法律,必須有利於鞏固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有利於加強工農聯盟這一基礎,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歸根結底,要符合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符合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們一切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特征。立法是各種不同意見和利益要求的聚焦,如何在這矛盾的焦點上砍一刀。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了保證立法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立法工作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將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升為法律,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一致。(喬曉陽語,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下同)

  著眼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階層變化的現實,談論工人階級領導和工農聯盟基礎頗具諷刺意味。但是對於執政黨來說,正統意識形態的維續關乎其統治的合法性,即使它與現實之間的鴻溝無法掩蓋,也不能輕易放棄。為此,黨還必須“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合法性話語以適應形勢的要求。“三個代表”理論就堪為典範。不過,如先前那些主義、思想和理論一樣,新理論的關鍵同樣不在其表述本身,而在誰來判斷其實現程度,以及誰實際擁有代表資格。這時,中國共產黨獨占的領導地位便凸顯出來。

  與“工人階級”、“農民”或者“人民”不同,黨是真正的主體。黨有獨立的意志,黨能夠獨自作出判斷和決策,更有嚴密的組織和有效的手段來貫徹其意志,維護其領導地位。由於黨(也只有黨)能夠對什麼是社會主義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判斷,並根據中國社會的具體情況隨時調整其政策,“堅持黨的領導”就不僅是“中國特色”的核心要素,也是保持“中國特色”的前提條件。在制度層面上,這意味著必須堅守以黨的領導為核心的國家體制。在最新有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官方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明確表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最重要的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動搖。”“從中國國情出發,鄭重表明我們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不搞指導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制,不搞聯邦制,不搞私有化。”(吳邦國2011年3月10日報告)

  然而,如此強調“中國特色”,並不是一件無需說明和辯護的事情。世界上所有國家的發展都不相同,其法律體系也是如此,但我們很少看到哪個國家將本國特色置於如此突出和重要的位置。那麼,它要回應和解決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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