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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的法治如何可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31 12:44:03  


 
  彰顯“中國特色”的深層邏輯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召開的記者會上,立法官員就指出:“我國現代化建設,目標是建設一個民主富強社會主義國家。現代化社會一定是一個規則的社會、秩序的社會、專業化的社會,權利、義務明確的社會,個人對自己的未來可計劃而且可預測的社會。這樣一個社會靠什麼來實現?要靠法律、靠法治。所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我國政治發展的一個目標。”(語出信春鷹)就此而言,可以說,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把實現現代化確定為黨和國家的政治目標之初,法律發展的主題就已經呼之欲出。後來流行的諸如“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一類主張,不過再次印證和重申了這一時代的內在需求。1997年,中共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並於兩年後將這一表述原封不動地列入憲法修正案。這些改變,與經濟與社會發展所帶來的變化正相呼應。

  不過,這些政治的、法律和社會的變化也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從以階級鬥爭為綱和強調無產階級專政,轉向現代化建設,不只是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還涉及國家治理方式的改變,統治者角色的轉變(“從革命黨轉向執政黨”),甚至,執政黨政治合法性的重新界定。實際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設本身,就引入了涉及政治合法性的潛在挑戰。60年前,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以徹底摒棄舊法傳統來確立其合法性,如今,重啟法制建設卻意味著重回發端於清末的法律現代化的軌道,而隨著中國日益融入國際社會,近代以來一直由西方主導的一些價值和政治理念,如民主、法治、人權,也被以各種形式導入中國社會。對試圖在轉型過程中維持其合法性於不墜的中共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局面。一方面,建構後階級鬥爭時代的政治—法律意識形態,需要繼承更久遠的歷史傳統不只是近代以來的現代化傳統,而且可能包括歷史上的儒家傳統,同時吸納當代流行的具有普遍性的正當性概念和話語。但是另一方面,這樣做同時也面臨其合法性被從這些方面質疑和削弱的危險。正因為意識到這種危險,執政黨經過很長時間才決定接受諸如法治和人權這類以前被斥為表現資產階級虛偽性的概念,而一旦作出這樣的轉變,它立即把這些概念納入到一個可控的話語系統之內,並賦予其“中國含義”。比如,人權變成了主要以發展權為核心的一組訴求,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優先於公民與政治權利,進而,個人權利主要表現為政府控制下的社會福利分配。這樣做的結果,固然消除或至少抑制了某些可能被視為構成挑戰的因素,但是與此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制度內在的緊張性。有意思的是,這些包含內在緊張的關係,又被看成是“中國特色”而予以正當化:

  所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上就是在傳統的理論,包括西方理論和傳統社會主義理論看來不相容的、對立的原則的有機結合。比如,經濟上社會主義的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政治上共產黨的領導和民主法治的結合,思想文化上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和“雙百方針”的結合。實現這些看起來互相對立、排斥的原則的有機結合與統一,恰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特征。(朱景文:《中國法律發展報告2010》“導論”,第31頁)

  的確,中國革命和改革實踐很難用現成的理論加以說明,相反,它們可能對現有理論構成挑戰,並成為理論創新的經驗基礎。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經驗已經足夠成熟,堪為典範。事實上,中國經驗究竟在哪些方面獨具特色,不同一般,這些問題仍有待於觀察和討論。而且,中國獨有之經驗,即便成立,其是否成功,以及未來發展前景如何,也並非不言自明。“政治上共產黨的領導和民主法治的結合”或具有中國特色,但是這種結合究竟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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