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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的法治如何可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31 12:44:03  


 
  “法治”,而非“法律體系”

  與官方高調宣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情形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說法並不流行。但是對於我們要討論的問題來說,真正具有重要性和挑戰性的,不是前者,而是後者。因為第一,即使在官方的叙述裡,建立“法律體系”也只是滿足“法治”要求的一個部分。“法治”,而非“法律體系”,才是具有戰略意義的目標。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法律化,它只是反映和記錄了這一實踐,以至可以為後者所吸收。“法治”則不同。它不但涉及制度建設,更包含法律運用的原則。這種原則有其特有的性質,即使在它被地方化的時候也是如此。就此而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或任何諸如此類的表述,都包含了內在的緊張。

  何為“法治”?什麼是“法治”特有的性質?就其字面意義而言,“法治”即是法律之治,區別於“人治”。這種意義上的法治,既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也是憲法所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所指。此種法治理念權威而經典的表述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據此,法治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所謂“極大的權威”,應當理解為最高的權威,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而所謂“任何人”,不僅指個人,也包括機構、組織和政黨。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序言”),所有機構、政黨、組織和團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五條)。這些規範性表述毫不含糊地表明了法治的基本原則。

  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面必須“有法可依”,為此,要建立“法律體系”,並依據社會發展需要不斷予以完善。

  三,法律一經制定,就要嚴格地實施和執行。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將受到追究,並被依法處置。

  四,司法機構(此處為檢察機關和法院)必須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忠實於法律”。所謂“應有的獨立性”,應當以滿足“忠實於法律”,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為標準。而忠實於“制度”、“人民利益”、“事實真相”等要求,不用說,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內而言。

  在上述明示各條之外,如此界定的法治還隱含其他一些內容,首先,法律之為法律,應當不同於其他規範,它應當具有一般性,其產生須經由特定程序,而且要公開發布,其含義明確,內容前後連貫,互相配合,上下一致;法律的標準應當合理,憲法也要切實可行;行政行為受法律支配,服從於司法審查;有完善的律師制度;保證法院向所有人開放;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和機制,以確保司法機構享有“應有的獨立性”等等。事實上,過去30年的法律發展和改革,在所有這些方面均有或多或少的進展。但是同樣明顯的是,這樣一個法治的目標還遠沒有實現,不僅如此,國家治理的種種舉措,在許多時候以及許多方面,並沒有完全指向這一目標。比如,“黨規黨法”在一些領域與國家法律並行甚至優先於國法;黨的機構直接管控國家事務,決定公民權利義務分配和日常生活;通過普遍的運動式執法,去達成特定的政治、經濟或社會目標;公民個人訴諸法律的行動常常遭到來自地方政府的非法限制和壓制;行政部門,甚至司法機構,並不總是以忠實於法律的方式執行和適用法律。司法部門直接聽命於黨,時常根據黨的指示而不是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審理和判決案件。凡此種種,似乎正在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國特色,它們凸顯出的,正是“堅持黨的領導”和實行“法治”這兩個目標之間存在的緊張關係。

  這並不是說,“堅持黨的領導”同“實行法治” 必然地不相容,但此二者確實可能產生衝突乃至對立。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和主張“黨的領導”,以及黨是否真的想要實行“法治”。通過事先確定的法律程序,“將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升為法律,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一致”,無疑體現了“黨的領導”。(前引喬曉陽文)而黨根據自己的主張和承諾,服從於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則滿足了“法治”的基本要求。這裡,“黨的領導”表現在政治領域,同“法治”並行不悖。一旦進入法律領域,黨就應當如其他機構、組織和黨派一樣服從於法律,受法律支配。那麼,什麼是法律領域?簡單地說,凡憲法規定應由各層級法律所規範的範圍,從國家權力的界定,到公民權利義務的分配,無論巨細,皆在其中。在這些領域,黨的領導僅僅表現為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任何超越法律去主張“黨的領導”的做法,都是對法治的破壞。說到底,法治,無論冠以何種限定語,輒意味著包括法律制定者在內的所有人都必須服從於法律,否則即無所謂法治。

  那麼,這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嗎?

  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本文所言法治,並非外來的抽象概念,它出於中國共產黨自己的主張,基於“黨領導下”制定的現行憲法,同時,它也是一個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能夠為不同歷史、社會和制度背景下的人所接受。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法治概念,本身就具有中國特色。正因為如此,它可以毫無困難地容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且對中國改革實踐未來的發展具有極大的開放度。但是另一方面,作為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它保有法治概念中最堅硬的內核,即法律在其領域中的至上權威。不具有這一特征的“法治”,無論是什麼主義的,也不管具有什麼特色,都只能是自相矛盾的表述。(來源:《文化縱橫》2011年6月刊 作者:梁治平 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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