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5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天開始首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的複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構成犯罪的,將被追刑責。
據京華時報報道,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適用條件出現較大變化,廣受爭議的“擾亂公共秩序”條款被删除。
受國務院委托,衛生部部長陳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精神衛生法草案說明時表示,精神衛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我國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占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陳竺指出,目前我國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為杜絕“被精神病”的情況發生,草案對與之相關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草案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屬於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其所在行政機關、本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草案還提出,精神障礙司法鑒定人故意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意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草案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權利的同時,還針對我國目前精神衛生工作中存在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等問題做了相關規定,並擬立法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康復和救助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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