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30日電/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日前印發《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複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決定自2011年秋季學期起,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退役後複學的原高校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資助。
新京報報道,《辦法》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均享受這一政策。
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內。
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6000元。
應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學生退役複學後,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學費資助,每名學生每學年資助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