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御狀須法庭批准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若法院認為某特定海外律師具豐富的出庭訟辯經驗,可批准其在本港為任何一宗案件擔任大律師。有大律師指出,法庭會視乎案件複雜程度、特定人選有何專長,及本地有否合適人選等因素,決定是否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
視乎案件及專長
至於御用大律師與本地資深大律師的收費比較,該名大律師指沒有絕對答案,視乎律師專長、經驗等。至於不能委託曾代表陳振聰打官司的大律師,主要是為了避免明顯的利益衝突,因為律師或大律師與客戶間存在保密協議,亦知道對方案件的優劣之處,若現時改為代表控方,明顯對陳振聰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