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時三個多月的漫長介入之後,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紙“認真”並歡迎監督的調查報告。針對今年8月28日,漯河中院民一庭副庭長諶宏民因其承辦的民事案件在接受媒體採訪後,私自宴請記者,並在醉酒後發表言論之事,調查稱,諶系“酒後發表不實言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該院決定給予諶宏民記大過處分,依據有關規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諶宏民民一庭副庭長職務,並調離審判崗位。調查報告強調,“歡迎新聞媒體、廣大網民繼續監督漯河法院工作”。
紛繁且呈發散式的信息中,或許仍有必要回顧這樣一紙調查報告的所由何來。今年8月,漯河市中院法官諶宏民就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接受記者採訪時,向記者大倒苦水,感慨:領導亂打招呼,法官難做。按照諶法官當時的描述,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省會某領導給漯河市人大常委會一副主任打招呼,該副主任又給漯河中院主管院長招呼。在這名主管院長的授意下,諶審判出了“自認為最失敗”的一起案件。但事情至此並未結束,當諶法官這段話語被人傳上網絡之後,招致了沸沸揚揚的議論,漯河中院隨後表示介入調查,並給出結果。
原來諶姓法官所言的“領導亂打招呼法官難做”,不過是酒後的胡言亂語,實在當不得鄭重計較,如同漯河中院調查報告中所歡迎的,這般輕描淡寫,倒真讓人有一番“繼續監督”的衝動了。諶姓法官到底醉酒與否,我們暫且不下結論,但無論如何無法回避的是,其所說的層層領導“打招呼”一事到底是否屬實。漯河中院對此不能王顧左右,更不能論定為“醉酒後發表不實言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既無對於基本事實的釐清與還原,所謂言論不實又從何而來?至於“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嚴重影響到底是指什麼?其中所指真能為外人詳細道嗎?
僅以這一紙調查報告而言,它所包含的荒謬和大可推敲之處,猶不止於此。在陳述對諶法官免職並調離審判崗位的處理意見時,報告給出理由,“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但這一條的內容是:有其他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行為的。如觀察者所分析,執行該條規定的自由裁量度過高。以一個籠統含糊的名義,給當事法官記大過,且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副庭長職務,並調離審判崗位。漯河中院這麼做,到底是在處分,還是為了刻意製造出聯想的空間:匆忙的調離,不過是為了事實上的懲罰?
不能去深入推理更多,又不能不去發問一些匪夷所思的東西。回望現實,當少數官員能夠輕易地說出“不能盲目地相信法院”的話語,當甚至有請托人拍著桌子對官員吼道:“全市都歸你管,法院還能不聽你的!”所謂對法官“打招呼”情形的存在,可能真的不是那麼容易被否定的事實。即便是否定,至少也應該拿出一種可以說服輿論的方式。我們不知道,於諶法官所審理的該起案件中,權力對於司法的干預到底有多深,它只待具體的還原。但和那些公然的干預一樣,一種漫不經心的回應方式,既不可說服,也只能強化對曖昧權力及其作為的想象。
按照諶法官所言,他之所以選擇了向記者訴苦,是因為他聽取了領導招呼,案子判完後各方又不滿意,自己動輒得咎。由此可以設想:假如當初他選擇了“頂”住領導招呼,還會否落得今日結局?然而,又怎能指望單個法官去“頂”住一種來自體制內的力量?我們現在依舊不能做出結論,該起事件真相如何,誰是實話誰又選擇了說謊。但如果說該起事件中真有一句實話,那一定就是報告中所說,私自宴請記者,並在醉酒後發表言論之事是有“過錯”的,當它輕易地被地方法院而道出,既讓人得見法官角色的孱弱,又以得見某種特定場景中司法與公平的困境。(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王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