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12月22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注。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
作為一部關於國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立法法旨在規範立法活動、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國。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權益—關系到公民合法權利和義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於法有據。面對日益增加的交通壓力,限行、限購、搖號之類行政手段固然立竿見影,但卻未必客觀公正,更為重要的是,因為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這些權宜之計不僅有懶政之嫌,甚至難逃程序違法的質疑。正因為如此,在此次提交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行政性手段不能再“任性”成為備受關注的焦點話題。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會議閉幕的第二天,深圳市即開始實施汽車限購—據當地媒體披露,汽車限購方案從12月29日18時開始實施,有效期暫定5年。每年暫定指標10萬個,按月分配。其中,2萬個指標只針對電動小汽車,採取搖號;8萬個普通小汽車指標,50%採用搖號,50%採取競價。深圳市用實際行動解釋了什麼是“任性”,而深圳市民則在“過山車”式的新聞變化中深切體驗到“悲喜兩重天”,為權力設限、為權利護航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尚在審議階段就在深圳吃了“閉門羹”,由此不僅可以看到行政權力的習慣性“任性”,同時也不難看出法律的善意要想真正“落地”,仍將面臨諸多現實考驗。
毋庸諱言,類似的“突然襲擊”在業已實施限牌的城市中早已成為慣例,同樣毋庸諱言的是,存在未必合理、“慣例”也未必合乎程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過程中要進行合法性論證。在汽車限購方案突然來襲的過程中,聽證、論證等民主決策程序付之闕如,乃至於公共決策成為將公衆排除在外的“秘密”。無論汽車限購方案在實踐中能起到什麼樣的效果,決策程序瑕疵使其開始就成為衆矢之的,政府公信力與公衆知情權一同因此而很受傷。
即將過去的2014年,有兩次汽車限購注定將給人留下長久記憶—除了此次深圳汽車限購之外,還有一次是3月25日,杭州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從3月26日零時起全市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並採取控制總量和“錯峰限行”調整的雙重措施。兩次限購都是突然來襲,尤為吊詭的是,無一例外是“食言而肥”—年初的杭州市兩會上,杭州市治堵辦相關負責人明確表態:限牌“尚未提上議程”,言猶在耳,限牌禁令從天而降;一周多以前,深圳市交委負責人還在首屆北上廣深交通會議上明確表態,深圳不會學習北上廣,轉眼間又一項“深圳速度”已然出爐。
如果說突然襲擊式限購已足夠令人難以接受,更為令人費解的是,事關公衆利益,政府部門為何出爾反爾?無論基於怎樣的考慮,當公共決策需要用掩人耳目來推行的時候,其動機和效果都難免會遭受輿論的拷問。當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仍在審議階段,當下即使違背其中相關內容,也不會被認定為“違法”。深圳市此番空降限購令,不僅像是因交通壓力不堪重負而祭出“必殺技”,更像是在與立法法修正案賽跑過程中試圖搶占先機。由是觀之,相比起城市交通綜合治理之路,依法行政之路顯然更為痛苦而漫長。(來源:大河報 作者:趙志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