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路上脾氣火爆的事真不少,四川變道女司機被暴打的新聞尚在熱議中,雲南又曝出一起司機鬥氣老人被撞死的案件。輿論對於路怒症的討論也急劇升溫,很多人在反思:進入汽車時代,我們是否離文明越來越遠了呢?
雲南高速路上老人被撞案件,網絡媒體報道的標題十分搶眼:“奔馳司機收費站插隊被罵追數裡撞死老人”。奔馳車、插隊、追撞、老人,這些關鍵詞足以產生強烈的輿情效應,勾連起社會上的仇富心理和同情弱者的情感,讓人很難進行理性的判斷。不過,從法律角度分析,該案的事實遠非像標題所渲染的那樣清晰。
還原事實是理性判斷的基礎。與成都的案件不同,本案中關於撞死老人的關鍵性事實存在嚴重分歧。按照受害方的說法,是奔馳車司機“看見老人在車前站著,他還猛踩油門,從老人身上碾壓過去”;但奔馳車駕駛人的陳述則是,他想停下來跟對方道歉,因為害怕想盡快離開現場才釀成悲劇。事件中究竟孰是孰非,在警方的調查結論出來前,任何提前預設立場的判斷都有失公允,甚至還會把大衆輿論引至非理性的困境。
本案中有一個事實是基本確證的,就是奔馳車在收費站插隊是釀成悲劇的導火索。正是在這一點上,昆明的案件與成都的事件具有相似性,無論是歸結為某種心理上的路怒症,還是駕駛習慣上的野蠻粗暴,都反映出當前公路上的戾氣甚重,車與車之間似乎是在惡性競爭,缺乏良好秩序基礎上的和諧文明氛圍。所以我們必須追問:為什麼開上車的人那麼容易動怒?
這是一個關乎壓力的心理學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關於權利的社會學問題。公路上的戾氣反映出某種不良社會心態:人人只想享有自己的權利自由,而不顧他人的境遇。經濟發展讓我們急速進入了汽車時代,汽車強化了我們的“路權”主體意識,但我們似乎還沒有學會該如何正確行使權利。理想的狀態是,一個人自由的限度是“不影響他人的自由的行使”,也就是說,我們駕車自由的限度是不妨礙別人駕車。
遺憾的是,生活中我們往往删除了“不妨礙”這個前提。無論是對規則的破壞、選擇性遵守還是對他人同等權利的漠視乃至敵視,馬路上司機的幾乎一切不文明、不守法的行為,都根源於自我權利意識的自私自利式膨脹,折射出人們在獲得權利、拓展自由之後的任性無度。別車也好,插隊也罷,莫不是將自己的權利淩駕於他人權利之上。可見,重塑公路上的優良秩序,走出路怒症的畸形社會心理,我們每個人都需要銘記:“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壞我的美夢”。(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兵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