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2015年5月6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普遍),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加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對內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會址設在北京。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各級紅十字會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資助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志願者、捐贈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條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參與災後重建。
(三)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和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中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提高應急條件下的應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對易受損人群進行救助,為困難群眾提供服務;在社區、農村中建立紅十字服務站,開展服務群眾、宣傳培訓、募捐救助等活動;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繫等其他人道服務工作;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控制宣傳和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九)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十)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總會承擔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二)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十三)參加國際人道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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