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為曹鑒燎介紹公司
“我只不過是幫曹鑒燎介紹公司。”譚麗群表示自己僅僅是牽線搭橋,並且巨聯公司是在同等條件,沒有任何優惠的情況下,取得土地合作開發權。
屏蔽此推廣內容 檢方指控,1997年8月4日,巨聯公司的梁甘孺(另案處理)與廣州市沙河經濟發展總公司簽訂了合作興建商住綜合樓合同,並交納交了30萬元訂金。合同簽訂後,曹鑒燎讓譚麗群將日後獲取的收益分一份給張鷹,張鷹就此參與進來,並參與辦理相關手續。
1999年5月,由於巨聯公司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無法辦理開發商加名手續。
此時曹鑒燎再次找到譚麗群,問是否認識有開發資質的公司,於是譚麗群找到符曉舟。“告訴他這麼個事兒,問他是否願意加入,當時其公司沒有其他單子,就加名進來了。”之後,符曉舟以廣州市鴻偉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偉公司)的名義,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首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此時該土地的控制股東變為沙河總公司和鴻偉公司。1999年12月,30萬元訂金退回到巨聯公司在香港銀行賬戶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