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2003年印發的全國文明城市評選表彰暫行辦法,評選表彰每三年一次,在獲得全國文明城市稱號屆滿後須重新參加申報和評選。而在屆期內,是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要進行一次複查。對於工作停滯不前、出現突出問題的,應給予必要的批評警告,限期整改;對於工作嚴重滑坡、出現重大問題的,要查明情況,提出撤銷榮譽稱號的建議,報中央文明委辦公室。被撤銷全國文明城市稱號的,不得參加下一屆評選。
該暫行辦法也規定了全國文明城市評選8個方面的標準,分別是: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創建工作機制健全;思想教育深入細致,道德建設扎實有效;創建活動蓬勃開展,人民群眾廣泛參與;黨政機關廉潔高效,社會風氣健康向上;科教文衛體穩步發展,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社會治安良好,社會秩序井然;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生態環境優良;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居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