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6日電/香港眾志主席、立法會港島區參選人羅冠聰,於前年九月非法“佔中”前夕,煽惑他人衝入政府總部公民廣場,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案被告、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被判80小時社服令;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則被判監三星期,緩刑一年留案底。裁判官判刑時指出,三名被告當日的行為魯莽。
羅冠聰昨天判刑後在庭外稱,是次判刑對他的立法會選舉工程沒有影響,但相信日後會面對更多的檢控。黃之鋒則表示,會與義務律師團商議是否就定罪提出上訴。
對於法庭昨天的判決結果,律政司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官:三名被告行為魯莽
裁判官張天雁昨日判刑時指出,本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因考慮案件的嚴重性時,亦必須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及目的。她說,法庭信納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達訴求,目的及動機非為私利或傷害他人。
張官續稱,年輕人或會因不滿而表達意見,若無違法,並無不對,法庭絕對尊重言論自由及集會。裁判官表示,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在於他們往往純真,不須顧及利益,但卻可能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太考慮到後果。惟法庭認為,除了要考慮他們行為及引致的後果外,亦應採取寬容及理解態度,並嘗試理解他們違法行為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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