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信用違約互換產品交易時確定的信用事件範圍至少應包括支付違約、破產。根據參考實體實際信用情況的不同,可納入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以及債務重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其他消息】
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用聯結票據指由創設機構向投資人創設,投資人的投資回報與參考實體信用狀況掛鈎的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衍生產品,屬於一種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均可作為投資人認購和轉讓信用聯結票據。
第四條 信用聯結票據實行創設備案制度。
第五條 參與者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成為信用聯結票據創設機構(簡稱票據創設機構):
(一)淨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從事信用聯結票據業務的專業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系統;
(三)建立完備的信用聯結票據創設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較強的信用風險管理和評估能力,有豐富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並配備5名以上(含5名)的風險管理人員。
具備上述條件的參與者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認可備案,可成為票據創設機構。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需要建立票據創設機構的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六條 票據創設機構可直接或通過特定目的實體創設信用聯結票據。
第七條 票據創設機構創設信用聯結票據應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創設備案文件:
(一)信用聯結票據說明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票面利率、票據總額、參考實體、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結算方式、認購資金投資範圍等。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二)創設信用聯結票據的擬披露文件,包括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信用聯結票據的投資風險說明書;
(四)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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