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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6-12-15 22:25:55


 
  事實上,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是有不少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條款的。問題在於,這些條款散布各處,實際操作起來不易。比如,侵權責任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僅停留在原則層面,缺乏操作細則,對侵權責任人則缺乏明確的制裁規定。再如,刑法修正案(九)雖將洩露公民信息行為入刑,但由於其防範和懲治的重點都是出售和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缺乏對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應對。另外,大量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達不到定罪量刑標准。

  必須明確的是,在現代社會,個人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因此,就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進行專門立法,有必要。這部法律,應當申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與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性,明確相關單位與個人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解決問題,不能走“立法依賴”的路子,但該有的規矩不可缺。

  立法跟進得及時與否,不是執法漏洞大、打擊相關犯罪行為不力的借口。有人因個人信息被洩露受了害,其個人包括公衆,當然有理由要求有個說法,甚至查出責任人。畢竟,那種“增強防範意識”“大家都多加小心”之類的提醒,我們說煩了,也聽厭了。(來源:洛陽晚報 新聞觀察員:洛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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