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杭州淳安縣森林公安證實,當地農民陳某因抓了114只癩蛤蟆遭舉報後被抓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時間在網上引發軒然大波。
僅僅因抓了百餘只癩蛤蟆,便被警方刑事拘留,將會面臨判刑。這樣的結果,想必不只當事人陳某“不服氣”,恐怕許多人也“想不通”。然而,必須厘清的是,陳某因被刑拘,是因其已觸犯了相關法律。
雖然癩蛤蟆未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蟾蜍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陳某非法獵捕114只癩蛤蟆,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是陳某知法犯法,而是其根本不知道什麼是“三有動物”,更不知道“抓癩蛤蟆也犯法”。從本案可以看出,整個社會對野生動物保護尚未形成概念,特別是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認知度還有待提高,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因此,陳某抓癩蛤蟆被刑拘,是一堂普法課。有關部門應以此為契機,大力加強普法力度,讓社會認識到獵殺國家保護動物和“三有動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西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