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眼下看,各地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障覆蓋面已較為健全,但紙面的權益落入現實,還常面臨兩大難題:一是,認定的不確定性仍較大;二是,持續性的權益保障依然乏力。
見義勇為認定,目前普遍實行的是申請、舉薦制。這意味著申報者個人或家人,往往要承擔搜集見義勇為證據的責任。但因見義勇為時的環境限制,及證據意識與搜集能力的不足,有些見義勇為者只能放棄申報。在新加坡,當申報見義勇為出現認定難時,政府有關部門須主動收集證據。這種舉證責任的優化或可借鑒。
有的地方還出現過以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為由,拒絕對已發生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予以認定的現象。河南草案新增了“對舉薦、申報見義勇為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條款,體現了責任倒逼,接下來,何為“應當受理而不受理”,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還有,見義勇為者需要一次性表彰、獎勵,也需要持續性的權益保障,而非一旦離開社會關注就面臨“人走茶涼”的尷尬。媒體就披露,某省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八成以上生活堪憂,近年來另一省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中,也有七成以上面臨生活問題。
所以,在獎勵見義勇為者問題上,後續包括醫療、就業、住房等方面的跟蹤保障,也考驗獎勵制度的“良心”。
對見義勇為者,必須給予他們應有的尊嚴和厚待。如果說,本月起實施的民法總則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原則,是從責任認定上弱化“做好人”的風險顧慮,那在事後給予見義勇為者篤定的權益保障,則是落實對社會正義的正向激勵。
這無關“福利”,而是一個社會對善舉應有的回應。這種回應,連著責任,也連著社會道德溫度。(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