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賴清德走馬上任“行政院長”後,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於明年底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指示將“法務部”所擬制的將“法務部”所擬制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案列為提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法案,並希望“立法院”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為此,昨日舉行的“行政院會”,通過這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按照台灣地區的立法程序,“行政院”可能在下學期就將會向“立法院”提請這個法案,而“立法院”也將會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賴清德昨日在主持“行政院會”討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案時提到,近年來跨國刑事犯罪迅速增加,各類跨國毒品走私、洗錢等情事,均利用各國地理疆域上的區隔或法制差異,逃避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形成打擊犯罪漏洞,因此必須透過國際間相互合作共同追訴犯罪、迅速查扣犯罪所得。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則有利外國向台灣當局請求刑事司法互助,或台灣當局向外國請求司法互助時,有明確而具體的法源可遵循。
而擬制該法案的“法務部”的代表,在向“行政院會”引介該法案表示,“APG”明年底進行的第三輪相互評鑑,結果攸關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在海外的布局規劃,而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的建議和評鑑方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是判斷“我國”在國際合作遵循程度的關鍵指標之一。草案納入互惠原則,可依法請求或提供的協助,包括按照沒收或追徵確定裁判或命令,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等,以及返還犯罪所得。
這是蔡政府尋求島內事務“國際化”的又一項舉動。本來,如果只是單純的為了反制洗錢等國際跨境犯罪活動,尋求國際間的合作,只要不涉及政治,只是單純的專業技術業務,那還具有其合理的部份。但是,該法案卻又建議,明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地區間的刑事司法互助,“準用”本法規定。在現行兩岸關係法制架構之下及配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聯繫主體規定,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由“法務部”和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台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由“法務部”經陸委會與香港、澳門的權責機關辦理。但若提供協助對台灣當局“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或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