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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公會理事長吳志健。(中評社 梁雅雯攝) |
柯牧洲連日在臉書發文,痛批此事,他強調,雙駕駛輪調在監理所來看是違法的!依據公路法,遊覽車車體必須標明駕駛姓名,若這樣兩個名字並列,會辨識不清是誰開車,堅持開罰9千元。訂在運管規則第19條當中,違反時是用公路法處9,000至90,000元罰鍰。
此外,柯牧洲說,尚無法源強制業者執行“監察院”2010年指出尚無法源強制業者執行、長途客運是否配置雙駕駛或於中途轉運站替換駕駛之措施。“觀光局” 有無了解法規?政策應有配套幫忙解決,而不是單方面公布,要求産業遵守。“觀光局”後來的會議討論的議題是遊覽車定型化契約, 並未討論雙駕駛的議題,因此從來沒有與公會溝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