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這種營銷“擦邊球”,在保健品行業可謂非常普遍。我國民間一直存在藥食同源,“吃什麼補什麼”等傳統醫學理論,被許多保健品企業所利用,它們一方面規避誇大宣傳的問題,另一方面又給消費者以很大的治病希望。
這樣的模式下,監管部門很難挑出大毛病。許多一對一的營銷,監管力量根本觸及不到,而一旦消費者吃不出想要的效果,或者吃出事來,要想追究這些保健品企業的責任卻是非常之難。無論“心肌損害”女孩,還是4歲女孩周洋,其遭遇都印證了這一點。
保健品營銷亂象頻出,背後是保健品監管思路和方法的滯後。
在我國,藥品有藥品的專門規範,食品有食品的專門規範,但介於藥品和食品的保健品,一直缺乏嚴格、專業的規範。對於保健品監管,相關部門更重視的是“形式合規”,一開始要求保健品審批才能上市,但這一審批幾乎形同虛設,導致審批後來被取消。現在強調的則是對於產品標識和廣告的規範,如“產品名稱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中應當重點提示‘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這種“形式合規”,對於一對一、口耳相傳式的直銷,以及層出不窮的“會議營銷”等保健品銷售亂象,往往鞭長莫及。這些處於灰色地帶的保健品營銷,大家明明知道許多都是騙局,但卻束手無策。監管部門雖有規範打擊之責,但僅僅是調查取證,就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監管的成本極為高昂。
鑒於此,保健品監管顯然不能再沿用傳統思路,亟須大刀闊斧的改革。這其中最需要改的就是保健品的營銷模式。
在大多數消費者認知中,保健品其實有著“准藥品”的身份,對於這樣的“准藥品”,無論一對一的直銷,還是“會議營銷”等方式是否合適?解決了這些問題,保健品行業亂象的治理,才能釜底抽薪,事半功倍。(來源:新京報 作者:於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