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檢察院公訴一部主任張洪閣說:“該案在行為性質認定時需要注意幾點,一是案發時雙方人員力量懸殊,盛春平不借助防衛工具無法實現防衛目的;二是案發時的環境封閉隔絕,盛春平在慌亂和驚恐的環境下,身心處於應激狀態,要求其對防衛手段的選擇和對防衛程度的把控作出精准判斷,既不客觀又不合理;三是雙方對峙時,盛春平是先躲避,再拿出水果刀警告,且是邊向門口退卻邊持刀警告,並無蓄意主動加害的故意和行為;四是盛春平並非刻意選擇工具,所持的是日常使用的折叠水果刀;五是防衛中僅刺中其中一名非法侵害人,未實施進一步的侵害行為,之後放棄行李倉促逃脫現場,足以反映出其防衛目的。”
張洪閣進一步分析說,案發後成某被送往醫院,經救治後傷情穩定,生命體征平穩。出院後,醫生建議其到當地醫院進一步康復治療,注意休息,避免情緒激動,預防感染,注意康復鍛煉。但成某和傳銷人員未遵醫囑,存在怠於送醫、疏於照看等情況,導致成某在傳銷窩點突發昏迷,被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可見,成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並不能以最終結果作為判斷評價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說,在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一度處於“沉睡”狀態,但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既是順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權益保障的新期待,更有利於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鼓勵公民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勇氣,堅定公眾對法治的信仰。
最高檢工作報告中盛春平等4起正當防衛案例引領、重塑了正當防衛理念,讓“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深入人心。而依法適用正當防衛的辦案實例,便是檢察官踐行客觀公正立場的生動實踐。
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 辦理一案件保障一行業
浙江省永康市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萬萬沒想到,他們辦理的一起案件,竟助推了一項國家標準的確立。
劉某是浙江某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1日,劉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