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究示威遊行的組織者民事賠償責任
西方民主國家在立法中做出了明確規定:示威遊行的組織者、領導人承擔其組織、領導的集會給社會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在德國,憲法明文規定戶外集會受法律限制:遊行前必須向警方報備,禁絕暴力,集會負責人必須對遭到毀損的公共設施進行賠償;在美國,組織者不僅要承擔公共設施遭到損毀的賠償責任,而且活動收尾時要按照規定打掃現場,有的地方也可以繳納額外費用,由政府部門負責清理垃圾;在法國,《反暴力示威法》生效後,國家可提起民事起訴,只需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打砸搶行為,便可要求被告進行相關賠償。
香港法律保護和平示威,反對暴力示威,反對任意占用道路,反對破壞他人財物。但是,一旦示威活動被極端分子騎劫,對公共設施及公民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港版國安法”可借鑒西方做法,立法追究示威遊行的組織者、領導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發生暴力事件必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
在西方任何民主國家,民眾走上街頭的理由有千萬條,但非法集會的後果只有一條:警方會毫不猶豫地驅離、抓捕參與者,將帶頭鬧事者送進監獄。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也不論是何種社會制度,概莫能外。特朗普這次向美國的各州州長施壓,要求他們動員更多的國民警衛隊,對暴力抗議者判處10年徒刑。
日本對違反規定的遊行示威主辦者、領導人以及煽動者判處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監禁,或者5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國《反暴力示威法》規定:政府在“有充分理由認為某些人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前提下,可以發出禁令禁止示威活動,違反者將面臨6個月監禁和7500歐元罰款。
香港去年6月以來發生的系列暴力事件,是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大規模違法活動,已嚴重超出民主社會自由表達意見的底線。只有嚴格執法,嚴懲暴力犯罪行為,才能維護法治、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全國人大這次在“港版國安法”的具體立法中,可以借鑒西方做法,凡是在集會中發生的暴力、暴亂行為,都應追究集會組織者的刑事責任,對幕後提供金錢、物質保障支持的,也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設立國安法院,按照國家效忠原則選任法官
“港版國安法”是香港的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其解釋和實施理應單獨組建國安法院,單獨選任法官。國安法,依其性質,必須是完全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才有資格被選任為專門法院法官,否則就不能保證法官在審判中始終堅持國家安全利益至上。外籍法官或雙重國籍法官,無法確定其效忠於哪個國家,沒有資格被選任為國安法院的法官。從長遠來看,香港應該學習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在所有法院的法官選任上早日與英國司法體系徹底切割,根除法官“雙重效忠”問題。
建議全國人大這次在“港版國安法”的具體立法中,將有嚴重錯誤政治傾向的法官列入黑名單,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予以解聘,並永不錄用。決不允許再次出現外籍法官借維護“法律”之名,打擊維護香港社會秩序穩定的一線警察的事情再次發生。
(作者:江東流 亞太智庫研究員、亞太日報評論員 察哈爾學會研究員、廣西東南亞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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