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此次選舉制度改革可能會包括哪些流程,預計需要多久?
盧雯雯:第一步,由全國人大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相關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中將包含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以及附件二,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第三步,由香港本地立法機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其中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國家層面,第三步是特區本地層面。如參照去年國安法的立法程序,相信第一步在本次人大會議期間即會通過完成,第二步也會適時在人大常委會上通過,但目前不太確定具體時間安排。第三步需要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改草案並在立法會討論通過,目前難以預估時間長短。
中評社:如何理解王晨副委員長所說的,“這一制度安排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為什麼會放在基本法附件中修改?
盧雯雯:在憲法層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區(不僅包括香港也包括其他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制度由憲法第31條規定。在基本法層面,《基本法》則根據“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憲法的規定就香港實行的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其中就包括政治制度,而《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分別就政治制度中的選舉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明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將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普選,全體議員經普選產生的目標。此外,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就特區政治制度和選舉制度,圍繞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實施,通過了若干決定進行了一系列解釋,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同時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因此如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要進行調整,需要修改兩個附件。附件的修改辦法也與《基本法》正文的修改方法不同。附件的修改需要完成三步程序,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會批准。
中評社:選舉制度改革後,是否仍將符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為什麼?
盧雯雯:是的。選舉委員會成員和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出的治港團隊均是港人,此外高度自治並不與中央政府行使法定的中央事權相衝突。自香港回歸以來,中央一直是香港民主發展、選舉制度發展完善的主導者和決定者。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決定特區選舉制度的權力歷來屬於中央,中央可以授權特區通過“五步曲”的方式進行政治制度的改革,即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也可以由中央直接行使權力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解決政治制度問題已經兩次解釋基本法,五次作出決定,一直在國家憲制層面行使權力。該權力無論是在回歸前、回歸後一直獨立存在並行使。因此,中央對選舉制度的改革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沒有任何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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